原文恕刪
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項:毒品係指具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的麻醉藥
品與影響精神的物質。
又根據其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毒品已成癮性、濫用性及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醫學界將藥物依成癮性和濫用性分為兩大類。
一為強烈藥物或稱硬性藥物,主要為海洛英或是古柯鹼。
二為溫和藥物或稱軟性藥物。
硬性藥物的成癮性較強,而大多數人在使用軟性藥物其實並無生理成癮的問題。
為何法律的制定要比醫學界多了一項社會危害性?
社會危害性這樣指標是該如何操作化的指標?
煙、酒的成癮性及濫用性皆有,那社會危害性呢?
毒品非法化可以帶來龐大且封閉的經濟市場,非法與合法間是否關係到有權團體的利益?
彈性開放毒品的荷蘭與實施零容忍政策的美國,毒品濫用及與毒品相關之犯罪率相比為何
有如此差異?是文化影響還是政策影響?(美國毒品濫用及相關犯罪率皆遠高於荷蘭)
即便醫學界對藥物有基本界定,但依個體的不同,成癮性及濫用性也可能有很大的差別,
那對毒品耐受性較低者,以同樣標準對待是否合理?
論述能力不好,所以只好用提問的方式讓大家思考一下。
我不認為毒品的施用有絕對的對與錯,雖然我的提問偏向我的立場。
我不介意任何人吸毒,所以不會去批評撻伐他們毒蟲之類的話。
我覺得吸毒是一項選擇,只要你能接受它的後果,那就無所謂。
但就如同酒一樣,適用原因自由行為。
其實也沒必要妖魔化所有的毒品啦!
世界上所有事情都有風險,缺乏知識的過度恐慌才是最可怕的。
順帶一提,以國內實務來說,毒品戒治受許多因素的影響,成效極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