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原Po好像很困擾,
簡單回應一下:
1.本案沒有受害人,假設你沒有前科,給你緩起訴的機會蠻大的,
,就算起訴,應該會是簡易判決處刑,
初犯行情價大概是2個月有期徒刑,並同時宣告緩刑與易科罰金,
有個雙重保護傘,倘若之後你因為有犯罪使得緩刑被撤銷,
還可以用易科罰金方式免除徒刑,但請注意,除緩起訴期滿外,
無論是緩刑或罰金均為有前科。
2.認罪:
於開庭時請向檢察官問你是否認罪時,表示認罪之意願。
請事先整理一下你的歷來功績,
包括任何得獎紀錄、慈善捐款紀錄,另請提出學歷說明,
另外也整理你的收入證明例如扣繳憑單等,
以書狀說明,當庭給檢察官,並求取緩起訴之機會。
如果順利需要簽兩份單子,一份是筆錄,另一份是願意接受緩起訴之文件。
通常緩起訴會有附帶條件,例如提供義務勞動數十小時,或是給付捐款。
如果檢察官「主動」表示要給你緩起訴之機會,最好接受,
因緩起訴視同不起訴期滿,無前科,對你好處多多。
如果檢察官沒表示要給你緩起訴,那他可能會直接送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處刑原則上不開庭,你會先收到一張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書,
然後再來直接收到判決書。
3.不認罪:
表示你於警察面前之陳述並非事實,請求檢察官重行訊問。
4.開庭時間應該不會超過半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