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之銘言:
: 可以請各位最Man最陽光的同志不要一直以同志為本位思考嗎
我以為為何一開頭就是先扣帽子上去再論述
原來你是這篇文章的作者
X3 1/02 dghkrt3489 R: [新聞] 夜店千人同志趴 警帶犬緝毒逮人
很多事情可以討論觀念上的歧異
但實在沒必要動不動就說別人是
"陽光同志""歧視性少數""歧視用藥人權"...
用這種貼標籤的方式
也就是將討論用"先入為主"的方式去討論
那樣往往會變成鬥嘴毫無理性
更何況...你沒發現你現在講的伴侶制
跟日本這條例何關?
它既不是婚姻平權法案
也不是伴侶法案
有點你妳你妳你...然後開始瘋狂找人吵架的感覺
補上網路上網友分享這次的條例內容供關心的人大家參考
以下補上 謝宇修 朋友 幫忙翻譯的區條例草擬原文(已同意轉貼),提供給大家參考
關於日本東京都澀谷區擬制定保障LGBT的區條例,剛剛看到新聞有將草案全文(除附則部
分省略)公布,我自己嘗試翻譯了一下。可能有漏翻、誤翻之處,請見諒。原新聞中說這
草案全文也是手動輸入的,所以可能也會有誤植。
澀谷區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條例
目次
前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第八條)
第二章 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相關措施(第九條~第十三條)
第三章 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相關體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第四章 雜則(第十六條、第十七條)
附則
基於日本國憲法所規定個人的尊重及法律上平等的理念,實現沒有因性別、人種、年齡或
身心障礙之有無而為之歧視,尊重人身為一個人,都能夠發揮自己的能力充滿生命力的生
活的無歧視社會,是我們區民共同的期盼。
在本區,至今為止,一直以實現男女平等社會為目標,規劃並推動男女共同參與行動計劃
,積極的解決男女人權尊重的問題。
但是,關於男女的問題,現下仍存在基於性別的固定角色分擔意識及基此而來的制度及慣
行,對部分有性傾向者及性別認同障礙者等性少數者得理解不足等,留有諸多課題。
在日本有納入對他人關懷、尊重、互相合作生活的傳統及多元文化發展而來的歷史,特別
是澀谷,一直是接受各種個性、寬容度高的城市。
另一方面,在當代的全球化社會中,人們期待每一個人的不同會產生出新的價值及活力。
因此,在本區有必要積極推廣將不容有任何歧視的人權尊重理念及對人們的多元性的理解
,讓區民全體共有。
為了今後讓本區朝人權尊重的城市發展,必須實現一個和澀谷有關的所有人,不受性別及
其他理由限制都能充分發揮其作為一個人的個性及能力,分擔社會責任,一同參與各個領
域的社會。
因此,在此決定,區、區民及事業主,都要各自完成其責任義務,共同合作,以超越男女
之別,相互尊重多元個體的社會實現為目標,創造能夠幸福且安心生活的成熟區域社會,
制定本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目的)
第一條
本條例以規定關於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的基本理念,明定區、區民及事業主
之義務,及透過規定區措施的基本性事項,綜合性且計劃性的推動該措施,藉以努力實現
相互尊重多元個體的社會為目的。
(定義)
第二條
本條例中,以下各款所揭用語之意義,由各該款規定之。
一 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指不受性別及其他理由限制,尊重多元個體,讓所有
人都能發揮其個性及能力,參與社會的所有領域,分擔責任的社會。
二 區民:指在區內有住所,在區內事業所或事務所任職及在學於區內學校的人。
三 事業主:指在區內進行事業活動的法人、其他團體或個人。
四 家庭暴力等:指配偶暴力防止及被害者保護等相關法(平成十三年法律第三十一號)
第一條第一項所定配偶的暴力行為,及跟蹤行為規制等相關法(平成十二年法律第八十一
號)第二條第二項所定跟蹤行為。
五 騷擾:指對他人的言語或行動等,不論本人的意圖,造成對方及周遭的人的不舒服,
傷害其尊嚴,造成不利益或造成威脅。
六 性傾向:指表示人的情感或性慾對象為何的傾向(對異性為異性戀,對同性為同性戀
,及對男女雙方為雙性戀,以及不管對任何他人都不當作情感或性慾對象的無性戀)。
七 性少數者:指同性戀者、雙性戀者及無性戀者,以及有包含性別認同障礙的性別不安
的人。
八 伴侶關係:指具有與男女婚姻關係無程度上差異的實質內涵,而在戶籍上性別為同一
之兩人間社會生活關係。(男女人權的尊重)
第三條
本區應實現以下所揭事項,並且為維續應促進尊重男女人權的社會。
一 杜絕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家庭暴力等,尊重男女作為個人的平等。
二 男女能夠不受基於性別的固定角色分擔限制,充分發揮其個性及能力,以自己的意思
選擇多元的生活方式。
三 男女作為社會中對等的成員,應確保其在社會所有領域中活動方針的草擬及參與決策
的機會。
四 男女在相互合作及社會的支援下,能夠平衡家庭、職場及地方活動生活。
五 男女要能夠深化對懷孕、生產的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且在一生中健康的生活。
六 積極理解並促進國際社會及國內關於男女平等參與問題的處理。
(性少數者人權的尊重)
第四條
本區應實現以下所揭事項,並且為維續應促進尊重性少數者人權的社會。
一 消除對性少數者的社會偏見及歧視,使性少數者作為個人受到尊重。
二 性少數者能夠不受社會偏見及歧視意識限制,充分發揮其個性及能力,以自己的意思
及責任選擇多元的生活方式。
三 在學校教育、社會教育及其他教育場域,應深化對性少數者的理解,處理對當事人具
體的對應方法。
四 積極理解並促進國際社會及國內為深化對性少數者理解問題的處理。
(區及公共團體的責任義務)
第五條
本區基於前二條規定之理念,應綜合性且計劃性的實施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
的措施。
本區對於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應與區民、事業主、國家及其他地方公共團
體及其他關係團體合作。
國家、其他地方公共團體、依法令從事公務的公務員所屬之團體、其他公共團體(以下稱
「公共團體等」)在澀谷區內的事業所及事務所,應與本區合作,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
元性之社會。
(區民的責任義務)
第六條
區民應深化對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的理解,並在社會所有領域中的活動中,致力
於實現之。
區民應致力於與本區所實施之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的促進措施合作。
(事業主的責任義務)
第七條
事業主應在深化對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理解的同時,致力於與本區所實施之尊重
男女平等及多元性社會地促進措施合作。
事業主為了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在錄取、待遇、升遷及薪資等工作條件的
整備上,必須遵守本條例之意旨。
事業主不得基於男女之別,或基於性少數者的身分而進行一切歧視。
事業主為使所有人能夠平衡家庭、職場及地方活動生活,應致力於整備工作環境,及消除
長時間勞動等。
(禁止事項)
第八條
任何人皆不得為不當妨害本區所實施之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措施之行為。
任何人皆不得為家庭暴力等及騷擾。
區、區民及事業主不得助長基於性別的固定角色分擔之意識或肯認該行為,或歧視性少數
者。
第二章 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相關措施
(男女平等、多元性社會促進行動計劃)
第九條
本區應制定為綜合性且計劃性的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措施的男女平等、
多元性社會促進行動計劃(以下稱「行動計劃」),並公布之。
本區對於制定行動計劃,應事先聽取第十四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澀谷區男女平等、多元性社
會促進會議之意見。
本區應每年一次,公布基於行動計劃而為之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社會促進措施的實施狀
況。
(區發放之伴侶證明)
第十條
區長得基於第四條所規定之理念,在不違反公序良俗的範圍內,行關於伴侶之證明(以下
稱「伴侶證明」)。
區長在行前項之伴侶證明時,應確認以下各款所揭之事項。但區長認有特別理由時,不在
此限。
一 當事人雙方,應作成互相將相對人設為依任意監護契約相關法(平成十一年法律第一
百五十號)第二條第三款所規定之任意監護受任人的任意監護契約之公證書,並登記之。
二 在進行共同生活上,在當事人間應將對區規則所定事項之合意契約以公證書簽訂。
三 除前項所規定者外,伴侶證明之申請程序及其他必要事項,由區規則定之。
第十一條
區民及事業主,在社會活動中,必須盡最大程度考量本區所行之伴侶證明。
區內的公共團體等之事業所及事務所,在業務的進行上,必須充分尊重本區所行之伴侶證
明,公平且適切地對應之。
(據點設施)
第十二條
本區為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應將澀谷男女平等、多元性中心條例(平成三
年澀谷區條例第二十八號)第一條所規定之澀谷男女平等、多元性中心作為據點設施。
本區應於前項所規定之設施中,進行第十五條所規定之諮商或申訴之對應外,促進條例意
旨的事業。
(表揚)
第十三條
本區得表揚對於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上,有顯著功績之個人或事業主。
第三章 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相關體制
(澀谷區男女平等、多元性社會促進會議)
第十四條
為調查或審議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的促進,作為區長之附屬機關,設澀谷區男女
平等、多樣性社會促進會議(以下稱「促進會議」)。
促進會議應區長之諮詢,對以下所揭事項審議、答覆之。
一 行動計劃之制定及評價相關事項。
二 支持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之意識形成相關事項。
三 關於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的人權尊重及暴力杜絕相關事項。
四 除前三款外,區長認為必要之事項。
促進會議除前項所定者外,得對區長就關於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相關,且認
有必要之事項陳述意見。
除前二項所定者外,促進會議之成立及運作上必要事項,由區規則定之。
(諮商及申訴之對應)
第十五條
區民及事業主,對區長得進行關於本條例及本區實施之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促進
措施之諮商,或申訴。
區長應於有前項之諮商或申訴時,依必要進行調查之同時,對諮商人、申訴人或受申訴之
對造、對造事業主等(以下於本條稱「關係人」)行適當之建言或指導,並協助該諮商事
項或申訴之解決。
區長於受前項指導之關係人不從指導,繼續進行顯違反本條例之目的、意旨之行為時,得
聽取促進會議之意見,對該關係人進行矯正該行為之勸告。
區長於關係人不從前項之勸告時,得公布關係人姓名及其他事項。
第四章 雜則
(與其他區條例之關係)
第十六條
於適用澀谷區營住宅條例(平成九年澀谷區條例第四十號)及澀谷區區民住宅條例(平成
八年澀谷區條例第二十七號)及其他區條例上,必須尊重本條例之意旨。
(委任)
第十七條
關於本條例之施行之必要事項,由區規則定之。
附則
(施行日期)
1 本條例於平成二十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但第十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自本條例公布之
日起算不超過一年內區規則訂定之日起施行。
(澀谷區附屬機關成員之報酬及費用賠償相關條例之部分修正)
2 澀谷區附屬機關成員之報酬及費用賠償相關條例(昭和二十九年澀谷區條例第八號)之
部分修正如下。(略)
(澀谷女性中心・愛麗絲條例之部分修正)
3 澀谷女性中心・愛麗絲條例(平成三年澀谷區條例第一千一百十八號)之部分修正
如下。(略)
(說明)
因促進尊重男女平等及多元性之社會,朝實現相互尊重多元個體之社會前進,有制定本條
例之必要,故提出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