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前的司法體系讓你能夠完全信任,可以根據客觀事實作出最爲適當的判決。
幾次接觸司法體系的經驗,除了讓我理解到法學思維跟常民認知有差距之外,其實
我並沒有辦法完全信任當前司法體系的公平性,因此我不能接受判決刑罰存有任何造成
不可逆傷害的可能性。
如果你對司法有一絲質疑,就不該以寧可錯殺一百的心態支持死刑,既然無法完全信任
司法,又為何會對司法做出的判決支持到底?
有人選擇部份支持死刑,罪證確鑿的狀況下仍然得判處死刑,但別忘了包括江國慶案在
內的幾件死刑案件,在當年的時空背景下確實是[罪證確鑿]而執行死刑。
要降低誤判為冤案需要從司法制度各方面加強改善,其中包括了去除不可逆傷害性的刑度
裁量。
冤案當事人執行死刑之後即便獲得平反也於事無補,我記得江國慶的媽媽在螢幕上含著淚
說,就算獲得平反與國家賠償也無法讓江國慶起死回生。
我認為遲來的正義並不是正義。
司法的公平性在於不會因當事人不同而有裁量刑度的差別,因此不能由個案做出結論說誰
該不該死,不論是加害人或是被害人都應該如此。更何況包括國家機器在內,到底誰有資
格決定個體生命的存無?
廢死聯盟[死刑無法降低犯罪率]的說法常常被化約並擴大解釋成[廢除死刑會提高犯罪
率],然而這其實只是個假議題。在台灣存有死刑也在執行的現況下,廢除死刑會提高犯
罪率只是操弄情緒的想像而不是現實,但或許可以從其他國家存廢死刑前後的差別接近現
實一點點。(廢除死刑是否會使殺人案增加,http://elysii.net/4836)
刑度裁量是做為後端懲戒加害人的處理方式,對於避免產生下一個加害人的效益並不大,
預防犯罪不能單靠後端的刑度仲裁就期望達到嚇阻或降低犯罪率的作用,更何況同樣的刑
度對不同的行為人所產生的嚇阻作用並不是絕對的,尤其是當有超越死刑的誘因存在時。
要預防下一個加害人的產生,理解加害人犯案的動機與想法顯得相當重要,但如果認為加
害人[非人、該死]並用以極端方式排除異己,我不認為對預防犯罪有什麼幫助。
抱持[別人都沒問題,是加害人自己的問題]的個人主義心態其實相當危險,將責任歸咎
於特定個人身上便能將社會的結構性問題粉飾太平,[沒有不景氣,只有不爭氣]的解釋
顯然相當有用。
或者你也可以大方承認自己就是支持以牙還牙的報復心態,我們也就不需要繼續討論,司
法當然也沒有存在的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