矯正署最近發函給所屬機關
(就各監獄看守所等)
關於同性伴侶辦理接見的事情
以前是不行的
現在把決定權丟給各機關了
只要提出證明
是可以辦理接見的
這應該也算是一種進步 (?)
函文:
按同性伴侶者,在現行法上尚不能與法定配偶同視。惟典獄長於教化上或其他事由,認為
必要且無妨害監獄紀律時,得許受刑人與其他之人接見及發受書信,監獄行刑法第62條、
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第59條分別定有明文。基於對同性伴侶權益保障,在接見通訊方面,如
當事人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其為同性伴侶者,監所長官仍得依上開規定斟酌同意其接見通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