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之銘言:
: 嫉妒你的想像力
: 一、972是婚約的規定。同性不能結婚是法律解釋的結果,你只提972違憲我看程序
: 就gg。真正的大法官可能不會那麼好心幫你擴張範圍到982。
〈模擬憲法法庭宣判 限制同性婚姻違憲〉
http://goo.gl/TSX4wL
〈模憲字第2號判決全文〉
https://sites.google.com/site/civilconstitutionalcourt/judgement/scc2
「民法第九七二條、第九八二條、第一〇七四及第一〇七五條僅規定異性間之婚姻及繼親
收養與共同收養,實質限制同性間締結婚姻及收養子女之自由,於此範圍內侵犯人性尊嚴
,並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十一條、第二十二條暨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之意旨。於立
法機關另行制定合乎本判決意旨之法律前,應許及齡之人一體適用民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
締結婚姻且為登記,並收養子女,不因其所選擇配偶之性別而受限制。」
所以誰說要「只提972違憲」了。
不過我想表達的是,釋憲這條路還是可以走,
並不代表程序問題就一定GG,還是有可能的。(我是說"可能"喔)
另外關於「同性不能結婚是法律解釋的結果」,
之前剛好看到一篇文章〈法律是否規定婚姻限於一男一女?〉
https://goo.gl/8qOT2t
裡面提供了另外一種法律解釋,引內文:
民法第972條重點在於「當事人自行訂定」,這項劃時代的立法開啟了婚姻自由的現代社
會,引發不少震撼。更因為當時社會普遍輕視女性,我們不難推知立法者可能希望藉由法
律明文規定「男女當事人」,以宣示男性或女性都有婚姻對象決定權,從這脈絡看來,民
法第972條中的「男女」應解為「男或女」更為適宜。
1.民法在訂定時(民國19年),那時的立法者腦中根本不可能有「同性婚姻」這個詞,因
此怎麼能說972條是把婚姻「限制」為一男一女呢?(如果他們理所當然認為婚姻=異性婚
姻,那根本不用特別去"限制"啊)
2.會寫「男女」的立法目的(如果學法律的,就知道"立法目的"很重要)是為了要「保障
婚姻自由、促進男女平等」,以顯示說「不論是男性或女性,都可以訂定婚約」,結果到
後來竟解釋成「一男一女才能訂定婚約」,不是很奇怪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