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公告] 2015 板規草案

作者: cbyk (路過~路過~)   2015-06-23 03:44:14
※ 引述《pokky (小朋友~我是前列腺姐姐)》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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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總則
: 1.gay板(甲板)為提供同志相關討論之公開版面,為管理甲板,特制定甲板板規。
: 板規未盡之處,依台灣法律、站規、組規規範、有牴觸者自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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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板規用詞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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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個人資料(個資):任何可連結至自然人身分之資料(包含但不限於文字、圖片、影片)
: 二‧字數不足:字數未達35字以上(不包含任何符號、簽名檔)
: 三‧18禁:徵求一夜情、砲友;限制級描述、貼圖、連結
: 四‧人身攻擊:使用侮辱性字詞使被指稱者(個人或族群)感到屈辱
: 五‧誹謗:散播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 六‧手動置底:相同、類似內容文章,同ID於三天內重複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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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gay板主管為gay板板主,gay板板主需依照本板規管理本板
: 個人需接受本板板規始得發文,發文者為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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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發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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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禁止未經當事人同意,洩漏個資,公眾人物不在此限
: 2.禁止發表18禁內容
: 3.禁止商業廣告
: 4.禁止人身攻擊、誹謗
: 5.轉錄文章請刪除所有推文
: 6.禁止手動置底
: 7.發文分類請確實、遵守各分類文章的規範
: 8.發文要符合本板宗旨、字數要充足
: 9.禁止未經同意刪除、修改推文
: 10.交易文須遵守交易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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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1交易文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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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資格:
: a)於本板有發文權限,故匿名帳號不代po買賣文。
: b)使用者需於本板發表過自介文一個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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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品限制:
: c)不得違反中華民國法律及善良風俗。
: d)不得販賣18禁之物品(如情趣用品、色情書刊影片。)
: e)售價不得高於官方定價。
: f)本板不開放合購、團購、團報文,請洽專板。
: g)相關限制未規範但有疑慮之物品板主得視情況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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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違規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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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發言規範1~4,水桶一個月,該文退文 (初犯水桶一周、退文)
: 2.違反發言規範5~10,水桶一周,該文刪除 (初犯水桶三天、刪文)
: 3.於ID水桶期間,使用其它ID違規者,原ID、其他ID各再加半年水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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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板主執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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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板主得依個案具體違規情形給予裁量之處置
: 2.板主為管理板面,得因應個別狀況標記文章,限縮討論或終止討論
: 3.本板板主為任期制,一任一年,連選得連任
請問這是要完全取代[板規] 141221ver嗎?
如果只是部分罰則.條例或細則內容之修改
標題應該不是這樣下的吧!?
畢竟板規就像法律一樣
不合時宜的條例或罰則,亦或是為了簡化/減少管理階層的工作量
對"原有的"條例或罰則進行局部性的修正及增訂
以"罰則"來說:原先板規各條例之罰則皆有不相同之處,為了簡化/減少管理階層的工作量
適度地將罰則統一化,這並無不可之處 針對罰則進行"修正"即可!
但是本文帶給我的感覺,就是直接立一套新的板規取代既有的板規
不少原有板規有的條例 ex:多重帳號規範.../亂版
版上最近沒有出現多重帳號/亂版的情況 並不代表以後就不會有多重帳號/亂版的情況發生
要制訂新的板規,要建立新的風氣固然是好的沒錯
但是舊的"板規"/風氣存在已久 並不該全然推翻或是只抓部分"重點"
而且這次的板規草案,個人真的覺得很"草" 畢竟很多條例需要細則加以扶佐
而不是一行字就帶過
這涉及到了主觀/客觀的問題,板規在制定上唯有把話說死,才能避免不必要的爭執
如果說要再談到"情理法"那就是當事人雙方的事情了
倘若爾後因舊有板規有規定之情事發生,但新的2015板規卻未規定或明顯表述
甲板版面卻因此大亂,後繼之版主 得再次推行該條例增訂或修正
這不是多此一舉嗎?
作者: wowowg (Isn't it?)   2015-06-24 01:52:00
舊板規根本是沒用的東西這是bbs板不是法院 真要鬧免洗id一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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