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天跟另外一半去戶政事務所註記了。
幫po的朋友有點白癡違反站規貼太多版,所以被刪文,想說這應該要讓更多人知道,
以下連結:http://highever.pixnet.net/blog/post/45049874
也歡迎大家討論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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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很多人來跟我們討論這件事情,有人覺得沒有用只是被摸頭或消費,
我跟某討論了一些東西,也分享給大家:
某說:
我還是認為他雖然沒有效力,但還是要去註記
1. 有證明關係很重要
2. 如果全台灣的同志伴侶都去註記,
那政府還可以視若無睹繼續認為這個沒有法律效力嗎?
可能還是會,但是改變的機會也許會更大
如果你因為沒有法律效力而不去註記
那依照這個邏輯,現在很多社運,又是為了什麼要抗爭抗議呢?
我說:
去用了 當有需要時 才知道他是不是被摸頭或是消費
如果人家說 誒 明明有註記 你自己不用還怪人
但我現在可以說 誒我有註記 但一點屁用都沒有
這兩個是完全不一樣的意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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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家能多討論,我相信也會是不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