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 ] 護家盟任秀妍律師的問候信

作者: uka123ily (NUNCA MAS)   2015-07-19 00:45:40
我猜他應該是要告你未經授權散佈之類啦。
建議你主張:
著作權法第 52 條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只要你說你是基於政治及公益做評論與引用,相信他們也很難動的了你。
不過可能必要時需要說明你怎麼取得這些東西的。
作者: swow (planet)   2015-07-19 13:11:00
推推,不能任它們到處放屁還恐嚇別人
作者: ezpaper (Louis)   2015-07-19 18:39:00
著作權是要講實際損失的 她損失什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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