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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報 廢除刑法227條爭論中的同志觀點 文/宋竑廣
人民民主陣線貧窮同志團(貧同團),在同志遊行主張廢除(攸關兒少合法性交年齡的)刑
法227條,經反同人士惡意散播,引發軒然大波,儘管社會疑慮,兒少保護將因此消失,但
經法學教授等投書之後,已逐漸獲得澄清。
而對於這項主張的明確意見,向來被認為立場保守的勵馨基金會,基於長年的兒少服務經驗
,也發出聲明,支持部分廢除。簡言之,不管就法學論述或實務經驗,有識之士與知名團體
,都已出面接受社會的質疑。
在反同人士的推波助瀾下,貧同團所帶來的議題,似乎顯得突然,但關於兒少合法性交年齡
,早已不是新聞。早在2010年妨礙兒童性自主主題的白玫瑰運動之後,婦女團體、教師團體
與法律學者就已召開座談,並論及明確的主張(合法性交年齡降低至12歲)。在當時,勵馨
基金會副執行長便同意,由於法條判準模糊,判定時有荒謬,法官也感到左右為難。
值得同志特別注意的是,第1,由於同性戀較不為社會所接受,家長堅持提告的機率很可能
高於異性戀,例如過往社會新聞裡「(一方為未成年的)兩女再次苦苦哀求,不要提告,並
有地方人士出面協調,但父母堅提告訴。」顯得更加弱勢而不被理解。
第2,同性戀比異性戀更需要性探索。缺乏性探索而不確定自己是同性戀的青少年,很可能
以社會預設的異性戀模式長大成人甚至成婚,人生多繞冤枉路;而因為社會對兒少性自主的
缺乏理解,同性戀也容易在成長過程中,性傾向遭到否定。
據瑞典性教育專家說明,「大部分的孩子會去尋求性教育諮詢服務,特別是他們有性行為之
後」,「如果一個17歲的女孩和13歲的男孩發生性行為,雙方家長都不得以性同意的法定年
齡來告對方。在13到17歲的範圍間,瑞典社會容許青少年男女在這段期間進行性的探索。」
此外,「瑞典孩子大部分在3至5歲的時候開始知道自己的性傾向。」
第3,兒少合法性交年齡,是性自主的重要命題之一,舉個性自主實例,家長提告是因為「
難以接受自己兒女有情慾自主的事實,甚至是在雙方都勇敢承認是兩廂情願的情況下,仍然
堅信是『對方帶壞自己的小孩』。」而相關的性自主問題,例如性傾向跟性別認同到幾歲可
以被尊重或接受,和同志族群關係尤深。
對同性戀來說,晚一點探索跟確認性傾向,或許只有人生多繞路的問題。但對於,想要在生
理上變成另一個性別的跨性別兒童來說,卻有一去不返的風險──一旦錯過青少年時期,變
性難度便會提高許多。
網路上時常轉載一些跨性別兒童的故事,例如小男童在經過長年的性別評估後,在青春期之
前接受變性手術,還變成美女,而引發網友矚目。但大家可能只看到美麗的外貌而津津樂道
,卻沒有想到,台灣缺乏這樣的性別友善環境,也因為這樣,某些跨性別朋友在隨時間累加
的現實門檻下,放棄跨性別身份。
一個青少年如果連他的主流情慾(如異性戀、男生想跟女生做愛)都不被接受,非主流性傾
向與性別認同要被接受,更是難上加難。跨性別難處之一,在於跟情慾有關的男女之防(如
男生進女廁便可能妨礙女生性自主之預設),若連兒少情慾都不存在,沒有彈性自理的可能
,要論及跨性,談何容易?
綜合以上,在這波關於刑法227條的爭論中,無疑地,也是拓寬同志族群人生道路的良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