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MikeScioscia (LAA)》之銘言:
: 著名的農安街事件就是搖頭性派對,不就一堆愛滋病的聚在一起雜交吸毒嗎? 請問一下
: 標題用「歧視」真的適當嗎?警方查抄毒品性愛派對哪裡是歧視了?這種小論文發表出去
: 能看嗎?外界會怎麼想?
: 可不可以拜託你們,請你們放過生活正常單純的同志呢?多數的同志都是潔身自愛的,也
: 都
: 一定要把大家拖下水你們才甘願嗎?
: 要吸毒雜交沒人攔得住你們,但麻煩不要掛名同志,可以嗎?
原po你好,我是那個要找當事人的高中生。很謝謝你對我po文的關注以及小論文的指教,
我覺得其實你有很多想法,我也很願意聆聽的你意見,不論是對於標題、或是小論文內容
(歡迎你e-mail我喔:ggg595995@gmail.com,可以拿小論文跟你討論)。
而且我在撰寫小論文的時候也看到很多男同志對於這個事件有很兩極的看法,畢竟每個人
都有說出自己想法的權利。
一開始我在做這篇小論文的時候,出發點是在於,異性戀和同性戀都有性愛派對、都有
吸毒的人(不過我的內文並沒有在毒品,娛樂性藥物上做著墨),為何農安街事件足以
攻佔媒體版面這麼的久呢?我之所以在農安街事件裡同性性愛中稱他們為同志,
是發於警察公權力、媒體對他們的稱呼,因為我做的是法政類的小論文,而且是針對公權
力,所以我想拿既定對於事件參與者的性傾向稱呼足矣(當然諸位應該都比我年長,我在
農安街事件發生後的10年左右才知道這件事的,所以如果你有什麼想法,真的很歡迎你跟
我討論喔)
另外,關於你說的「抄毒品性愛派對」哪裡錯了這點。
第一,警方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
根據刑法154條「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之前,推定其為無罪。」刑法無罪推定原則
支配了被告犯罪前所有的程序,其中理當包含偵查程序。而和多少人發生身體上的關係
並非一種罪過,警方不應在尚未釐清所有案情的情況下,便用對待罪犯的方式對待當事
人。另外,被檢驗出患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是否違反「先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
條例」也是待確定的事,生病並不是犯罪,病人也不應被視為罪犯。
第二,警方通知媒體到場拍攝照片違反了無罪推定原則,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
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
當警方放任媒體進入拍攝時,就早已把無罪推定原則也一併拱手讓人了。因為經由媒體
或許誇大的播報,閱聽人早已被引導進入一個不公不義的審判空間時,無罪推定原則也
早已蕩然無存了。
不好意思原po,我今天晚自習到有點晚,而且明天還要考1到8章地理,想先念點書,如
果你想要深入了解這些事的話麻煩e-mail我,我會把整個小論文給你看。真的很不好意思
呢。
啊!還有,我覺得小論文還是能看的。
對了,為什麼我要找當事人這件事,其實有原因的........我也知道過了13年,而且誰
想要一直提起這種事啊?(如果當事人覺得看到我的po文覺得很北宋的話,
真的很對不起)我有苦衷的....如果你想知道的話也可以e-mail我
還有我的生日是6月19日(先擊掌~給我五!
作者:
newN2 (大學生活是屁~沒錯)
2016-02-25 22:59:00覺得這高中生好優秀 感動
作者: Mathieu 2016-02-25 23:01:00
推
作者: wahimodeux (哇嗨摸2次) 2016-02-25 23:05:00
底迪很認真,推你。加油!
作者:
Mancer (human capacity)
2016-02-25 23:08:00好優秀喔這孩子
是蠻認真打這篇,不過你該去查查刑法154是不是你說的無罪推定...還是多讀點書再來吧~你還有很多時間可以唸書
作者: wahimodeux (哇嗨摸2次) 2016-02-25 23:15:00
妹妹有前途,但我覺得你先找老師討論一下,可以省很多事
什麼意思??可以跟我說嗎,刑法154條不是無罪推定
而且偵查不公開所保護的根本不是無罪推定,無罪推定不是用在這樣推論的,還是不要混淆大家了,尤其是被你舉例的警察,很可憐XD
作者: StarDans (星八蛋) 2016-02-25 23:16:00
路過給個建議1、應該規定在刑訴
awanderer先生,可以麻煩你跟我解釋一下嗎?我不懂
作者: StarDans (星八蛋) 2016-02-25 23:19:00
2、偵查機關(包括警察)的地位和審判機關的認定有犯罪嫌疑/有罪門檻是否有差異3、偵查機關跟審判機關的角色是否有區別?
作者: StarDans (星八蛋) 2016-02-25 23:21:00
以上。總之,就高中生而言,已值得讚賞
不好意思原po,我覺得自己錯的好像有點離譜,可以請你先自己瞭解一下....對不起 stardans先生可以請你mail我嗎 因為這裡面有些資料是我在全國律師期刊看的,原來是錯誤的.....如果你不想要也沒關係啦本來就是我自己沒查好......對不起大家請不要看這個上面的資料,對不起,原po跟所有人,我會繼續查好的
作者: StarDans (星八蛋) 2016-02-25 23:31:00
我粗略的想法是,你應該把重點放在警方之搜索、取證等是否合法。
補充一下,是刑事訴訟法 154 條,叫做證據裁判主義
作者: StarDans (星八蛋) 2016-02-25 23:32:00
是否歧視等,是否是刑訴要處理的,有待商榷。我的建議就這樣。我覺得有開始就是好事,雖然有些東西可以再想想。無須自責。
可是...小論文這個東西就是要我們搜集資料,如果我我的參考資料是錯的那要怎麼辦.....
作者: StarDans (星八蛋) 2016-02-25 23:38:00
最後一個建議,寫法律論文,最重要跟一開始的事叫"問題意識",就是你這篇論文的重心(要討論的東西)是甚麼問題意識對了,論文就不會有大錯。你可以先想看看你到底想呈現甚麼。
你覺得我要繼續做下去嗎?我的參考資料原來是錯的..
我稍微補充一下 S 大的話。就論文的題目來說,侵害
指的應該是侵害人權,是法律層面的,刑事訴訟法就是在規定法律程序,所以 154 條附近在講的是蒐集證據如果違法蒐證,或是程序不合法,就侵害嫌疑人的人權
還有s先生。還有原po,沒有你我不會知道自己錯這麼多。謝謝大家
恩謝謝你,我覺得我會砍掉重做...只是這樣沒有引註資料....嗚嗚
作者:
zxcvbbb ( )
2016-02-26 00:34:00所以你有嗎?
作者:
waa006 (賣問阮A名)
2016-02-26 00:40:00樓上又在刷存在了
作者:
woody430 (→悠。游。魚←)
2016-02-26 00:47:00論文的本質就是要找到問題然後想辦法解決它,加油
作者:
honkwun (反皮草 拒絕血腥時尚)
2016-02-27 05:10:00加油 認真給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