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現在有一個問題,一般人對於平權法案與民事結合的概念
應較不清楚,台灣的法律大部份用的是德國系統,本人也不是什麼
法律系人士,先前羅瑩雪說要參照德國伴侶法,我先前在八卦版有
貼一篇自已整理的圖檔,也有詢問版上朋友找到一些連結
重新製做圖檔,希望能拋磚引玉
自製德國民事結合(生活伴侶法)發展歷史
上傳綱址:http://imgur.com/wyL9kC9
民事結合的概念,是基於有些人認為「婚姻」有其宗教意義,因此創立這個名詞
給予同志伴侶類似婚姻的權益,不過在製定民事結合法的過程,常常有權益東殘西缺
的問題,需要後續再靠司法救濟才能逐部爭回,就以單純的權益面來看的話
不過民事結合也不是都只有缺點,真要說優點,就是比較能在短時間內先保障同性伴侶
一部份權益,但若長時間來看,後續的爭議也很不好處理,德國光從2001立法到2013年
發展歷史中就需要進行司法抗告、憲法解釋才逐步拿回權益
而婚姻平權法案是屬較平等完整的法案,當然是最好的,不過時間成本會比民事結合高
兩者各有優缺點.......但無論是那一種方式都是長期抗戰
最後有一句話「歲月無情」.....我相信不少人有看過以下影片
在一起54年的男同志伴侶: https://goo.gl/VOcwbm
希望未來的修法(或者立法)方向,能夠給予較完整的法案
年輕人還有時間可爭取,可是中老年的同志伴侶權益不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