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把「吸毒」的人關起來,貼上標籤,使他們不能回歸社會,能夠幫助戒毒嗎?
坐牢、被調查、出庭幾乎會使他身邊的人「全部得知」而對他貼上輿論標籤,
進而被孤立、排擠、鄙視,
影響租屋、求職、申請社會福利、請求救助輔導等等,
而且,只要他們再犯了小錯
(哪怕是每個人多少會犯的,算錯錢,就會被認為偷竊,推到人,就被認為猥褻)
標籤會擴大它,把他們推入更悲慘的深淵,
一方面標籤讓他們難以重生,
一方面吸毒讓他們工作能力下降,
無所事事只好繼續沈淪,
如此惡性循環,
接著只好從「吸毒者變販毒者」(無法工作只好賣毒),
加速毒品傳播的速度,
所以,有些人認為「單純施用」毒品應該「去刑化」「去污名化」,
如此,反而更能打擊毒品犯罪,
「用藥」取代「吸毒」的說法因此而來,希望你能看懂。
二、
同志是社會中「被隔離」的「少數」
隔離是指社交生活上的隔離,
你或許沒有,
但相信很多出櫃同志會有「朋友怎麼大多是gay」的感覺,
這就是一種「隔離」,
對於社會中隔離的少數,
由於沒有足夠的力量為自己辯解,
當社會為這個族群貼上標籤時,
就很難擺脫這個標籤的桎梏,
所以,少數同志吸毒,造就「很多」同志愛吸毒的「污名」,
原文說的「污名」是指整個同志社群,
並不是指那些被抓的同志
三、
釣魚偵查分為兩種,
1、提供機會型(誘捕偵查)
2、挑唆犯意型(陷害教唆)
2的情況下,屬於違法取證,
如果由警察主動詢問,
或是提供優於通常情況的報酬,
都會被歸類於2,
但「違法取證」的效果不當然使證據無效,
而是由法官「權衡」(7個標準咒語不贅述),
而可能在權衡後,「被採為定罪的證據」。
四、
台灣是承認「毒樹果理論」的,
利用「第一次違法取證」所得的證據,
而進行「第二次合法取證」取得證據,
利用該理論,使第一次違法取證的「違法性」擴散到第二次取證,
使第二次取證也成為「違法」,
而違法的效果如上所述,
交由法官權衡。
如果是「偷拍」「釣魚」取證,
由於只有「一個違法取證行為」所以基本上與毒樹果無關,
不要誤用了
五、
由於取證違法仍可能在權衡後採為證據,
才會有「釣魚」「竊聽、竊錄」可以抓犯人的情況出現,
癥結點在刑訴158-4的「權衡」,
與釣魚偵查、毒樹果關係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