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四大難題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6-10-14 00:21:10
我使用[請益]作為公開收集意見的標題,
以此文章標題回文的後續討論皆會被我彙整作為:
我本人被"特定人"諮詢時的答覆。
有在公開版面討論本篇的可以於遊行當天詢問我指稱的"特定人"是誰,
或也可以於遊行後站內信來信悄悄話。
感謝配合。
作者: HAL10000 (HAL)   2016-10-14 07:36:00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4 08:45:00
公民良心附帶條款是指什麼?(看不太懂那附帶條款的目的是什)文末多[B]是想說單身收養或近親收養誤植繼親收養(繼親收養是收養伴侶的孩子)嗎? 如可繼親收養案例內的非法親屬是?*文末的[B]補充關於[4]:現行制度繼親收養包含配偶養子女,如僅禁止共同收養的含意包含禁止收養配偶養子女,個人認為違反子女最佳利益。而如允許有伴侶的同志先「單身收養」後再「繼親收養」達到「共同收養」之效果,個人覺得可能使第三方出養機構之出養評估有不完善情形,進而影響孩童權益的疑慮。再如不允許有伴侶同志進行「單身收養」或「共同收養」,則會有「單身同志」養育子女之能力大於「同性伴侶」的奇怪結論。
作者: BlackParade (BlackParade)   2016-10-14 16:01:00
http://ethics.truth-light.hk/article/title/n5329「建議在現行的性傾向歧視規則中加入良心條款,容許經營者可拒絕提供違背其宗教良知的服務」 是這個?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0-14 16:31:00
反歧視法那個?那和民法婚姻又無關, 美國因此被罰款的是因為要"舉辦婚禮"而拒絕提供服務違反 反歧視而罰款台灣婚姻登記也不需要宗教神職人員參與。 別說這條款根本不該有, 在婚姻平權法案裡毋需討論這個婚姻登記是戶政事務問題,舉辦婚禮也非登記婚姻所必須至於廖XX的提案,是他個人的想法吧, 是否會得到 "其它護家盟" 的接納, 都還很懷疑他的提案表明他自己的立場是反對同性伴侶法, 至於原因大概是遲早 (儘管可能要很久) 會變成同性婚姻所以丟出那種可笑的, 會無限拖延討論的提案https://goo.gl/lIuXmX 大概是想加進這種"沒良心條款"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4 17:58:00
反歧視?唯一可能有關的應該只有「民間收出養機構是否可拒絕同性伴侶收出養申請」,不過從伴侶盟的草案到近期的討論,都只有要求法院不應因性傾向/性別拒絕核可收養,沒人說要出養機構無條件接受同志的收出養申請吧。@@現在某些機構還是會用「出養家庭希望孩子由雙親家庭收養」為由推拖單親收養的申請,未來繼續「出養家庭希望孩子由異性雙親家庭收養」,收養人也沒法強迫出養機構如何吧。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0-14 18:17:00
我覺得這些人只是想拿無關話題來混淆和製造陰謀論而已大概會造謠牧師拒絕主持同性婚禮會被罰款之類的
作者: jorz (tung)   2016-10-14 18:19:00
看完真心覺得這些教徒很險惡 卑鄙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4 18:23:00
那咱要不要搶先在被造謠前,公開表示支持反宗教歧視條款,僅要求政府機關與醫院不得有歧視情形?XDD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0-14 23:02:00
我想討論一下第2點,我覺得修民法是減法,同性伴侶法是加法修民法,同性異性結婚權利都一樣,覺得有疑義再特別排除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6-10-14 23:05:00
第2點? 要不要試著用回文的說說自己的想法?
作者: wayne62 (要的只是不喜歡的權利)   2016-10-14 23:06:00
同性伴侶法是寫出哪權利是可以給同性伴侶的,法條沒寫就無ok
作者: teemocogs (teemo)   2016-10-15 00:48:00
@white9cat *文末的[B]是某案例若在繼親情境中的探討我認為原提問人確實可能誤植近親收養,但目的應該還是要討論若女同志在被同性伴侶法排除繼親時的問題.這部分確認前可先朝討論繼親情境的問題做探討.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6-10-15 01:58:00
[A]案例讓我想到 愛回來 那部電影,個人認為如出養家庭無反對男同志伴侶收養自己子女的意思,那最佳利益顯然是允許男同志伴侶收養小女孩,法院可再另外要求男同志伴侶去上親職相關課程,加強父代母職可能需要的能力。(父代母職可能需要的能力:如何找女性親屬協助或親自指導,女孩青春期的內著購買或經期自理)[B]最佳利益非法定親屬,學校是否可將孩子交託給其?醫院是否可向其進行醫療說明及後續醫療方向討論?又或一切除非緊急,否則皆須待法定親屬到場才可進行?如以上情境,非法定親屬無等同法定親屬的身分,那恐有損及子女最佳利益。令除[B]情境外,未成年子女在理財(父母代辦銀行帳號)就學(參考小學新生分發及入學辦法)上,照顧人無法定親屬(需等同父母/監護人的親屬關係)身分,皆會有被排除在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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