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文章原文提到的病情與愛滋有關,
而最近剛好也有一個與男男性行為愛滋捐血的議題需要連署,
然後腦袋跳很快的我就忍不住想問個問題……
如一名雙性戀男性,
對自己的女友/妻子刻意隱瞞,
自己曾經與男性有性行為的事實,
是否也算是種欺騙?
女方如果因此就甩了男方,
也是男方活該,不是女方恐同志(LGBT)?
個人是覺得不算惡意欺騙,
且這議題與雙重衣櫃有關,
粗暴的要求完全的坦誠,
和認為親子間不該有秘密,
主張孩子應該向父母出櫃一樣,
是不太適當的。
但是,
似乎對某些人而言,
即使病人有盡可能降低感染可能,
也不可有所隱瞞?
不然就是讓性對象處在不安全的感染風險中?
那是不是性對象半年內約過幾次砲,
和幾個人上過床,上次篩檢是何時都該坦誠相告?
畢竟篩檢有空窗期,誰知道會不會好死不死剛好中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