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友您好,分享如下:
1. 前言:
(1) 正方不能只用「愛」的論述來討論同性婚姻,假使只講「愛就是愛」,
的確會導引出「在婚姻中納入各種關係」的結論。
(2) 而且,民法從來都不是以愛來決定誰能進入婚姻,因此這是反方的假命題。
2. 同性婚姻是否要合法既然是法律問題,首先應該由法律層次探討。
(1) 婚姻自由是憲法22條保障的基本權利
(釋字242、362、552、554、647、712)。
基本權利的意義是,
原則上只要你是國家承認的人,
就應該要享有這個權利。同時,婚姻自由本來就是國家以公權力保障私人領域,
不然異性戀幹嘛巴著不放。
(2) 婚姻自由,涉及國家對於人性尊嚴之尊重與確保(釋字712),
而人性尊嚴之尊重與確保,
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是國家之基本任務(釋字603、689),
(3) 人的基本權利只有在例外情形下可以限制,
也就是說要限制這項基本權利,
必須要提出一個合憲的正當理由才能限制。
3. 多人婚,不符合現行法律的要件。
(1) 現行的民法、刑法中對於婚姻都有守貞的規範,
可見立法者已經對此種婚姻自由做出限制,
並且可以得知我國當代的法律規範下,
婚姻制度的要件之一是:一對一的伴侶關係。
(2) 釋字239提出通姦(非一對一的關係),
不符合維護婚姻制度及社會生活秩序,
因此多人婚也等於在概念上被大法官提出了一個合憲的正當理由來限制。
4. 同志族群進入婚姻,不會改變現行法律對婚姻的定義:
(1) 民法不禁止異性戀中的不孕族群進入婚姻,
且民法也容許異性戀者的單身收養,
因此以社會功能論(生育功能)來排斥同性婚姻進入民法的邏輯錯誤。
(2) 從民法及刑法中對於婚姻均有守貞的規範可知,
民法認為婚姻的本質是:一對一伴侶之間獨佔且相愛的承諾。
(3) 同志族群已經符合當代的婚姻架構,
因此沒有一個合憲的理由在這個時代禁止同性婚姻進入民法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