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督教說很多理由很反對修民法,可是修民法並不只是為了現在的同性戀者的權益呀
因為即使是全家都是虔誠的基督徒家庭,還是有可能會有同性戀的小孩後代呀...
這樣的例子應該已經不是特例的少數了,有同性戀者的父母都還是神職人員呢!!!
我是在想,台灣讓同性戀合法結婚,不只保障現在的同性戀伴侶,也保障將來的同性戀者
而且也可能是在維護教會中你我身邊親友的子女的權益呀..這有何不好呢???
一再的阻撓,萬一哪天自己身邊最親愛的人需要,那不也是斷了自己家人的幸福??
該不會真的會有基督教的教友會認為:上帝不可能會給他們"同性戀"這樣的家庭成員?!
所以同性戀要結婚的事情和問題,絕對不可能發生在他們身上,是這樣嗎???
還是教友們會覺得,即使家庭有人"走偏"成為同性戀,依然可藉信仰回復成為異性戀呢??
然後可憑藉信心回歸到異性戀的"正常"幸福生活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