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蔡英文傾向修民法?學者:骨子裡還是歧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2:54:30
陳美華的這番言論簡直是是來扯同性婚姻後腿的。
骨子裡的歧視是什麼我不知道,但是社會系的教授應該聽過「媒介-形式」,
好比說像是,西洋棋的規則是媒介,而某棋王的個人棋風是形式。
這東西套到同婚合法化上,就是說法律是一種媒介,它自成一套體系,
在運作上有自己的規則。當要把同性結合這樣子的情況,
置入原有的婚姻制度之中時,依賴法律媒介的結果可以有好幾種不同的形式,
好比說,
可以訂定專法,像是2006年蕭美琴提出的同性婚姻法,還有2013年英國讓
英格蘭與威爾斯同性婚姻合法的專法。https://goo.gl/nbxCa7
可以在民法中定成專條,例如增定972-1:婚約應由同性當事人自行訂定。
還可以定成專詞(專款),例如在972中加入:婚約應由男女或同性當事人自行訂定。
不過這些專法、專條或是專詞(專款),
只不過是法律這個媒介轉化成同性婚姻的形式成果而已,
本身沒有歧視不歧視的問題。
歧視這個標籤是人貼上去的。
事情發展到現在,歧視好像變成「你壞壞」一樣,隨便在用。
根本失去原本去檢查民法修正或專法內容有沒有構成歧視的功能,
真的要了解什麼是歧視,可以看看這個:https://goo.gl/q3IV9F
那很明白的,無論是修民法,或是訂定專法,都不會是歧視。
專條、專詞(專款)也都不會是,這些都不過是形式結果而已。
重點永遠是在內容。
千萬不要學那些自居領導地位的,講些奇形怪狀的話,像是:
https://goo.gl/Ty3nvT
https://goo.gl/aMYfW2
原本亂扯說專法是歧視,現在變成專條是歧視。
那,不知道專詞(同性當事人)是不是歧視?
如果不是,為什麼(權利義務相同的)專法與專條是?
如果是,為什麼這種歧視性專詞可以接受?
是不是歧視還可以這樣討價還價?
如果真的要一次到位,尤美女版的修五條不僅不行,還是個糟糕的版本。
要走修正民法的路,上選是時代力量,中選是許毓仁版,
末流才是會把法院與行政機關搞死的尤版。
若是考慮到其他國家對於婚姻的補助與減免,都需要配套,
專法不失為一個選項。
在專法中不但權利義務可以與婚姻相同,同時也可以享有婚姻之名。
更重要的是,所有的補貼與減免,都可以一併收攏歸納起來。
現在很多人被迷惑了,以為專法、專條就是歧視,其實並不然。
那些搞運動的人真的要想想,不要以為全部的人都是好騙的。
總不能一面給蕭美琴2006年的同性婚姻專法credit,
一面說專法就是歧視吧?
※ 引述《dundus (asd)》之銘言:
: 蔡英文傾向修民法?學者:骨子裡還是歧視
: http://udn.com/news/story/1/2173410 udn
: 據傳蔡英文總統接受將同婚修入民法,挺同婚團體不領情。中山大學社會系副教授陳美華
: 、高雄市婦女新知協會理事陳美華表示,挺同婚團體反「專法」是反對任何形式以分別立
: 法、差別對待同異性婚姻,蔡的作法只是把專法從同性伴侶法搬到民法而已,骨子裡還是
: 歧視。
: 陳美華指出,蔡英文只是在放風聲,說要修民法,但不動傳統婚姻架構,因此972條「婚
: 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會修改,而是採蔡易餘的建議增訂一項「同性婚約由雙
: 方訂定」來處理,並且不以準用的方式讓同性配偶適用其他相關條文。
: 她分析,這說穿了就是只有一種婚約是正統婚約,即一男一女約定的婚約,「同性」婚約
: 仍被標籤化;而且不採尤美女的準用條款時,同性婚約也無所法享有其他夫妻所享有的權
: 利義務,將來結婚的同性可能得透過釋憲方式請求一併適用,「徒增同性伴侶不利益,也
: 浪費社會資源」。
: 「蔡英文可能以為大家都很笨,沒看出來她只是把歧視擺到民法罷了!」陳美華認為,全
: 面執政的蔡英文政府應勇於承擔政治責任,兌現選前支持婚姻平權的承諾,不該持續觀望
: 沒有政治作為。
作者: charmed10i (iL)   2016-12-17 03:09:00
你要意識到目前大家對「專法」的定義,是在於像邪教萌那種組織提出「額外獨立於民法」的法律。這種法律沒有民法完全的權利義務支持下,是支離破碎以及煙霧彈的結果。蔡易餘的版本是「原本的民法裡」補上同性婚姻條文,這種作法不合前者大家對「專法」的定義。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3:12:00
把一條原本可以是康莊大道的路給封死,怎會是好的呢?難道要把專法的定義權,就拱手讓給萌萌!也不爭一下?
作者: kt102441 (KKK.KXT102441)   2016-12-17 03:16:00
蔡英文如果真的挺婚姻平權,何不尋求“有共識”的在野黨討論最好的版本?而是在Dpp內部尋求令人感覺“怪怪的”版本呢?既然重視人權,就應該站在人權的利益下尋求最佳的版本,如果一昧想討好反人權的勢力,那就會像這樣兩面都不討好,爭議越滾越大,令同志們失望至極。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3:19:00
如果仔細看法條就會知道,時代版與許毓仁版都比較好。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7 03:47:00
司法院說尤美女版是最好的版本 仔細看法條就知道 尤版最好最省事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3:53:00
先冷靜一點好不好。尤版動到的法條最少,但相對的以平等適用去準用其他親屬繼承上的權利義務,會造成法律適用者的困難,也可能出現歧異的適用情況。尤版也沒有整合同性配偶與父母的概念,以後適用到條文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7 03:56:00
你是該冷靜了 哪裏困難 以歐洲人權法院的判例 異同性戀的權利應該完全一樣了否則即是違反第14條禁止歧視的規定 所以尤是最好的版本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3:57:00
中出現父或母的規定,就可能出問題。例如:1138。
作者: Jeby171 (你好嗎)   2016-12-17 03:58:00
1138根本就沒有任何的問題總之可以糾出你的心魔 你希望權利不同 才騙啥尤版不好尤版就是最好的版本 你不用來騙了歧視在外國是寫成法條禁止的 只是在8卦版標準超低 還不準別人講歧視 說的都那些人呢 反同恐同都在說 呵呵以歐洲法院判決為例 Schalk & Kopf案確立異同性戀需有同樣的權利 Oliari案則確立國家至少要有伴侶法 所以重點都放在實質權利的相等平等德國聯邦憲法法官Susanne Baer也建議我國勿訂專法伴侶法綜合來看 當然是尤版最好
作者: kalestorm (沒心情)   2016-12-17 04:28:00
不完全同意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4:47:00
呃,我完全支持權利義務相同的同性婚姻。要反駁的話,請在論點上反駁。又我沒有提到要訂定同性伴侶法,要定專法的話,當然是要定同性婚姻法。我覺得隨意就扣人一頂「騙」的帽子實在沒意思。
作者: bookticket (XD)   2016-12-17 05:29:00
蔡版的連條文都還不見全貌 還好意思說蔡版的會是權利義務相同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05:38:00
哇!可不可以不要這麼不友善,我們都希望權利義務一樣民進黨不會真的愚蠢到弄出一個內容上充斥歧視的版本吧
作者: redzon (and so it is)   2016-12-17 08:11:00
上面這句話...很難說...
作者: ADYex (寵物狼音樹)   2016-12-17 08:56:00
法條都還沒出來 不要太有信心
作者: keepstar (愛是積油‧尚)   2016-12-17 09:08:00
辦法有這麼可怕嗎…
作者: unzap (小洋)   2016-12-17 10:10:00
同意本文
作者: Dragonites (嚕嚕米)   2016-12-17 10:14:00
看看資進黨目前的作為 根本沒理由憑空就要人相信真正通過平等的修法前 對任何消息都持保留態度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7 11:22:00
有無婚姻之名與實是關鍵,標不標籤化是其次。但訂專法太浪費時間了,修民法條文較快
作者: Dragonites (嚕嚕米)   2016-12-17 11:27:00
不同意樓上標籤化為其次的說法
作者: brokeback   2016-12-17 11:38:00
追求理想往往必經一個妥協的過程囉,最後大家就會發現一定要分男女或同性是很無聊的事,慢慢會併為雙方,因為法條文字上真的一樣意思。
作者: comesome (天青色等煙雨 )   2016-12-17 12:38:00
就有人硬要分類有什麼辦法 人太多就愛搞種族隔離
作者: jkai888 (Justin)   2016-12-17 15:05:00
拒絕鳥籠、空氣專法、專條。就是這麼簡單,懂?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18:51:00
如果專法、專條不是鳥籠、空氣,是不是也不需要反?
作者: allmensex (整天硬梆梆)   2016-12-17 18:52:00
有多元意見推一個,但是不好意思,我不是法律人很多專有名詞的意義,我有看沒有懂。可以舉一些實際上的例子,讓我們看看尤的版本為什麼會讓法院跟行政機關忙到死嗎?至於我的立場是修民法跟專法,我都可以接受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19:03:00
修民法我也贊成,我想說的只是不是專法、專條、專詞就等於歧視。至於尤版的問題有二,一是「平等適用」在解釋上可能會變成,情況一樣的才可以用,例如民法1138: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二、父母養子女死亡的同性配偶是該解為母母、父父,還是父母?因為稱謂不像是時代版或是許版都相應調整,所有類似的條文都有賴法律適用的人自行去應變,會不會容易出現看法不一樣的情況,造成法律適用起來也不一樣?再說,1079-1條2項也是只考慮到性傾向與性別認同等的歧視,沒有把年齡、階級、種族、健康等等問題考慮進去,會不會又是一種變相的歧視?而且要說養子女利益優先的話,其實並不會生歧視的問題,養父母的所有情況本來都應該是可以由法院來考量的。不是有些平等比其他平等更重要。就這點來說,時代版又比其他兩版更周到。
作者: allmensex (整天硬梆梆)   2016-12-17 19:48:00
謝謝你花了這麼多時間來說明我看報導者是說,尤認為稱謂是約定成俗想怎麼稱呼,不會影響實際生活但你的意思是,儘管不影響實際生活但如果碰到打官司的時候,法官還是可以就「夫妻/配偶」、「父母/雙親」等文字做自由解讀嗎?民法 1079-1 的說明我比較懂我覺得你的說法也有道理,但我想多數同志應該不會在乎就像多數異性戀不在乎我們的權利一樣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7 20:04:00
其實問題還有很多啊!像是有A,B兩女結婚,A自行以滴管受精(借精生子),B以繼親收養的方式收養該子。那麼以後該子可否確認提供精子的男性與他有親子關係?按照現行法來看,因為迴避了人工生殖法,所以應該是可以。那這個孩子會有三親,也就是母母父,借精的男性不但對該子有扶養義務,該子以後也可以繼承借精的人的遺產。另外像是:https://youtu.be/QhgNoSiha90 的情況是,生母是用伴侶的卵子生子,之後兩人分手,後來母與另一女結婚,婚後也繼親收養。原本提供卵子的人可不可以說她跟小孩有親子關係?如果可以會不會變成母母母的情況
作者: peiring (peiring)   2016-12-17 21:25:00
孩子已經被B收養就不會跟生父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除非B終止收養而且B終止收養,生父也要透過認領的方式,才會跟孩子產生法律上的親子關係
作者: Nausicaae (可以幫我買衛生棉嗎)   2016-12-18 01:48:00
不是喔。生物上的生父本來就跟那個孩子沒有法律上關係,所以本來就沒有的東西,是不會因為B的繼親收養而消滅反而是孩子之後想要知道自己生物上的生父是誰,知道了之後能不能要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問題。所以會有出現母母父,三人都對孩子有扶養義務,孩子則對他們都有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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