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婚姻平權之蔡易餘與尤美女委員版本之爭

作者: sanshia2008 (威)   2016-12-17 14:59:39
※ 引述《holanme (自婊+跳針 = 無敵)》之銘言:
: ─ 本文排版建議以電腦 BBS 或網頁版本開啟 ─
: 正文開始前,先說前提。
: 不論你支持蔡易餘委員的主張,或尤美女委員的版本,
: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沒有橙色很抱歉)
: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 12 月 26 日都請盡量到立法院表達對同性婚姻的認同,維護基本權益!
: 再來,本文有點長,
: 但切身權益絕對值得你花點時間閱讀,再花點時間思考。
: ─ 以下正文開始,直接進入主題 ─
: 婚姻平權法案撇除來亂的趙天麟委員版本及萌萌根本沒想要立的專法版本,
: 初期較有討論價值的主要是尤美女委員、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版本。
: 三個版本主要內容已有網路媒體做了比較,
: 如以下連結內容之表格:
: https://www.twreporter.org/a/marriage-equality-legislation
: 簡單來說,三個版本的共通點都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跟骨、肉。
: 依三版本共通點,
: 修正民法第二章 "婚姻" 第一節 "婚約" 972 條,
: 條文內容修正為「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 讓同性伴侶得以提出婚約而結婚,保障了同性婚姻的皮。
: 至於同性婚姻的骨、肉,
: 尤美女委員版本以增訂民法第一章 "通則" 971-1 來概括保障,
: 條文內容為「同性或異性之婚姻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務之規定。」。
: 許毓仁委員及時代力量版本則將民法中總計81條性別相異用詞修正為中性用詞,
: 以逐條修正方式來保障。
: 三版本都以概括或逐條修正方式將異性婚姻中的實質權利義務納入同性婚姻中,
: 保障了同性婚姻的骨跟肉。
: 之後僅以尤美女委員版本(即上方淺藍字部分)代表此三版本,以方便討論。
: 接著 12 月 1 日 上報 報導蔡易餘委員主張的修正動議及相關想法,
: 如以下連結內容:
: http://upmediawebmag.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8320
: 修正動議,簡單來說,是以原提案內容為基礎,再酌予修正,而非另提新案。
: 即蔡易餘委員係以尤美女委員版本為基礎,
: 但 972 條改為新增「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之內容,
: 與原條文的異性婚姻並列,
: 以折衷方式給萌萌們跟一直說被同志霸凌(?)的恐同人士們一個交代,
: 並以此保障同性婚姻的皮。(雖然不是很令人滿意)
: 且尤美女委員版本、保障同性婚姻實質權利義務(骨、肉)的增列 971-1 仍然存在。
: 而這一兩天引起軒然大波、跟 立專法 有 87% 相似、
: 蔡易餘委員主張「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另訂辦法。」的說法,
: 在 12 月 1 日這篇報導裡,
: 僅是一個在前述折衷案之前的想法,並非此折衷案之一部分或配套方案。
: 所以 12 月 1 日時並未被廣泛討論。
: 以下引述自 12 月 1 日上報報導內容:
: 除了「並列」的折衷案,蔡易餘也透露,他在黨團內部會議曾建議,
: 若一定要在修《民法》及訂專法找折衷,也可先在《民法》中明定「
: 承認並尊重同性婚約」,再加一句但書「其權利義務另以法律定之」
: ,授權主管機關用「細則」等另訂專法的方式來處理同性婚姻。
: 直到同一個媒體 上報,在 15 日的報導中,
: (如以下連結: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9100 )
: 可能為了配合該報導
: 「據了解,蔡英文... 反對尤美女所增訂的「平等適用」條款...」這樣的內容,
: 因此蔡易餘委員的主張也由立基於尤美女委員版本、雖不滿意但尚可接受的
: 12 月 1 日「增修 972 條並列同性婚姻 + 971-1 實質權利義務保障」版本,
: 變成跟尤美女委員版本無關、和立專法 87% 像,導致群情激憤、開始不爽喊打的
: 12 月 15 日「增修 972 條並列同性婚姻 + 主管機關另訂辦法保障」版本。
: 揪竟是媒體揣測因而扭曲蔡易餘委員原意?或蔡委員確實轉念?不得而知。
:
我發現上報的兩篇報導有一個矛盾的地方,不知道原po有沒有發現
根據上報12/1的報導,蔡易餘接受專訪時的表示是這樣:
1. 他有提出修正動議的想法,只修正尤版的972部分,改為並列
2. 然而在黨團會議中,他提出如果真的要在修民法和訂專法找折衷,就是在民法
中承認同婚,其他權利義務授權主管機關訂定。
第一點是蔡易餘自己的想法,第二點是民法和專法間的折衷,而他自己傾向直接
修民法
但是,但是,12/15上報的報導,記者卻這樣寫:
『蔡易餘日前接受《上報》專訪指出,將在審查《民法》時提出修正動議,
不更動《民法》第972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的條文,
也就是不侵犯傳統婚姻,不刪除既有「一夫一妻」制度;
但在972條增訂「同性婚姻,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條文,與異性婚姻並列,
讓同性婚姻儘速合法化,而同性婚姻的相關規定則由主管機關在辦法定之。』
記者把兩件事寫在一起
記者把兩件事寫在一起
記者把兩件事寫在一起
而且兩篇報導都沒有明確指出黨團會議是什麼日期開的,蔡英文什麼時候支持蔡
易餘版本反對平等適用也沒有講
所以很可能蔡易餘說的黨團會議,跟蔡英文反對尤版是在同一會議發生的
很有可能,上報記者故意將一次專訪的內容分兩篇寫,拼拼湊湊就湊成兩篇報導,
以提高點閱率,讓讀者自己猜測。
如果是這樣,蔡易餘到最後會怎麼做其實還不清楚,反正我們12/26堅持尤版就對了
作者: holanme (自婊+跳針 = 無敵)   2016-12-17 17:47:00
我有發現其中突兀的地方, 所以寫了「揪竟是媒體揣測因而扭曲蔡易餘委員原意?或蔡委員確實轉念?不得而知。」至於記者這麼做的動機是否為增加點閱率,實在無從判斷。蔡易餘委員會怎麼做,的確還不清楚,搞不好這禮拜又冒出其他委員的其他版本,說不定最後過的根本不是目前檯面上任何一版,只能說大家要在維護平權、保有同性婚姻名與實的前提下,繼續關注法案後續的發展,同時不斷給贊成的委員鼓勵,給反對的委員壓力,直到符合原則的法案三讀為止
作者: lessatin (@還是嫁給搖滾吧)   2016-12-18 03:19:00
感謝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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