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lescholar (lescholar)》之銘言:
前文恕刪。以下回你的納悶。
: 我就更納悶了,不管同性婚姻通不通過,人(不管在異性婚姻或同性婚姻中)都可以拒絕收
: 養伴侶的小孩不是嗎。同性婚姻未通過的話就不適用人工生殖法,小孩連被視為生母的伴
: 侶的(婚生)子女的機會都沒有。
: 同性婚姻若通過能不能適用人工生殖法暫不論,難道你覺得有可能在同性婚姻通過前,修
: 法讓同性伴侶適用人工生殖法嗎? 對不起我覺得這種可能性趨近於0。
: 萌萌:同性戀要在小孩沒有婚姻保障的狀況下撫養小孩,摧殘幼苗呀!
: 再者,若未通過同性婚姻,現存已經自行滴精或去國外做人工生殖的同志伴侶,生出來的
: 小孩只能跟同性伴侶中的一方建立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因為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
: ,禁止共同收養。怎麼看,原PO擔心的問題,都是同婚未通過前就早已存在,而同婚的不
: 通過會使之更嚴重的問題。
有人說在看跳針文,但我提這問題不是要跳針,
而是支持同婚,但也勇於提出疑惑。
有人回答我的問題時,拉去講滴精的事異性婚也會有,
結果沒回答為什麼在同性婚之中,
非生母的那個伴侶可以有空間選擇不認這個小孩?
有什麼理由讓雙親的一方可以不要認孩子?
有什麼理由把同性婚姻存續中生的孩子,
搞得像再婚的父或母與對方小孩的關係一樣?
會講自行滴精不是要找特例,
而是因為滴精就是現在比較可能想像同性婚姻通過後,
女女婚會有的情況。
就算先不管人工生殖法要不要修,
留著非生母與子女的關係懸而未決的理由(只能用收養)是什麼?
憑什麼非生母的另一半有不認的空間?不能看血緣,我們該怎麼?
這都是待決問題,而不是開一個門說,可以收養,這樣就解決問題了。
法律不是建立在人的善意之上的,
而是要在善意或惡意的狀況下都能處理。
提出問題本來就不是在反同婚,而是在想辦法,
要跳脫血統主義去建立婚生子女的關係,本來就需要更周全的思考,
不是什麼問題都能推給法院解決,很多時候法官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沒辦法幫忙處理立法者立法粗糙留下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