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無法為同性婚解套
2016年12月27日 04:10 王志文
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已經在12月26日將有關同性婚之法案納入並交由朝野協商,
其中兩個版本是由執政的民進黨立委蔡易餘以及尤美女所分別領銜提出。該兩版本均採修
訂民法之方式,但蔡委員之版本主張在《民法》中另訂專章(第八章同性婚姻),尤委員
之版本則是直接修改《民法》(增訂一條、修改四條)。
蔡版的設計方式,較為緩和迂迴,對於傳統婚姻原有的獨特性還維持起碼的尊重。尤版擬
增訂的第971條之1的第一項,係主張同性或異性婚姻之當事人,「平等適用」夫妻權利義
務之規定,而蔡版則主張「準用」。準用是將傳統婚姻與同性婚稍作區隔,而「平等適用
」則完全不做區隔。
尤版以大法官釋字第554號解釋文作為支持依據之一,用以強調婚姻與家庭受憲法制度性保
障,但援引該解釋文事實上是自暴其短。此一解釋文的真正重點在於緊接其後的部分:國
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
此一解釋文其實是在強化對傳統婚姻制度之保障,並維護婚姻制度下之夫妻關係。尤版對
於該解釋文的真正重點視而不見。
兩個版本都以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作為主要依據,然而釋字第485號解釋文清楚指出:憲法
第7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事務「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
別對待」。異性結合與同性間之伴侶關係確有「性質之差異」,以法律方式將兩者「區別
對待」,就當然違反平等權嗎?
無論是增訂專章或修改《民法》條文的方式,都會使婚姻的性別態樣從原來的1種變成3種
:那就是在「男與女」結婚之外,增加了「男與男」以及「女與女」兩種,而傳統婚姻關
係在性別態樣上之地位,也將立刻成為3種態樣中的1種。尤版藉由「平等適用」企圖搭上
傳統婚姻制度的便車,再回過頭來將傳統婚姻的性別特徵地位貶抑成三分之一。接著再將
第972條的「男女」(夫與妻)從條文中摘除,並以「雙方」取而代之。尤版急於滿足部分
人士之要求,社會大眾確實可以理解,但此一版本對於傳統婚姻之對待方式的確顯得無情
。
民進黨委員所提的兩種版本,都是要促進同志權利的保障。但究竟什麼是同志權利?是否
就是同性結婚的權利?請特別注意大法官釋字第362號解釋文,其主旨一方面在強調維護
一夫一妻制,又明確指出「憲法保障人民結婚自由權利」。足見一夫一妻制下人民之結婚
權利並非出自《民法》的創設或賦予,而是來自更高位階的憲法。
兩個版本的規範方式雖有所不同,但都是在《民法》的框架中為同性婚解套。但同婚問
題至關重大,且同性結婚的權利亦非《民法》可以單獨賦予或創設,此時即應將此一議題
拉升至憲法層次,而不能僅藉由修改《民法》試圖一步到位。
(作者為文化大學法律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