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變是一種勇敢和美麗─給在婚姻平權法案爭議中我親愛的長老教會的傳道人和信徒
陳南州牧師於〈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對同性議題座談會〉
全文請見:
https://goo.gl/nLVBAl
長老教會座談會相關資料請見:
https://goo.gl/28LhlT
前言
台灣立法院開始討論簡稱「婚姻平權」的法案之後,我經常在臉書、line 等社交媒體,
或是教會刊物,甚至一般報紙上,看到一些基督徒反對婚姻平權的言論,其中有很多還是
出自我認識的同工或過去的學生。坦白說,我很難過。我難過並不是因為在相關連結中,
也看到有人引用聖經指責我是魔鬼的同路人,說我有禍了、地獄的火在等著我等等這樣的
言論。我難過,是因為很多基督徒(含傳道人)轉傳一些與事實不符的信息,又根據這些
不實的資料來反對,甚至攻擊支持婚姻平權的人士,以致於有社會人士問「為何這些基督
徒公然說謊?」其實,在前三場總會所舉辦的座談會中,我仍然讀到有些與會者反對婚姻
平權的言論是引用不實的資料,甚至是歧視同性戀者的言論。我很難過,因為我所認同和
引以為榮的長老教會,因為有些牧長參與反對婚姻平權之團體、活動,而其言論讓基督教
會成為台灣社會中不少有識之士心目中的一個負面形象。
基督徒對社會議題的發言,也是一種信仰的見證,今天教會作哪一種「見證」?正面的或
是負面的?傳道人也算是知識分子,為甚麼有些傳道人竟然表現出這種反智、缺乏理性的
言行?
在婚姻平權法案的爭議中,有基督徒徹底反對同性婚姻,也拒絕與此相關之立法,也有基
督徒反對修民法,但是贊成為同性婚姻立專法,保障同性戀者的權利。婚姻平權該修民法
或立專法,何者為佳,這種爭辯是屬於法律層面。我個人認為,所謂的同志伴侶法,既非
婚姻,也不平權。我贊成修民法,讓同性戀者的婚姻跟異性戀者的婚姻是依據相同的法律
,但本文不在這方面做進一步的論述。
在婚姻平權法案的爭議中,也有基督徒把性別平等教育法扯進來談。我認為這是不同的兩
件事,兩者在政府行政上也分屬不同部會。基督徒當然可以針對目前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之
內容與實施提出批判,但性別平等教育法是實施中的法條(2004 年通過立法,2013 年修
訂),婚姻平權法案尚在討論,本文也不評析性別平等教育法。其他還有諸如關於同性婚
姻組成之家庭是否適合收(認)養小孩的同見解,這也有相關學術領域之學者的研究報告
,這也不是本文要分析的。我關心的有些基督徒反對婚姻平權法案,基本上是跟他們對同
性戀的理解,以及他們詮釋聖經的方法與態度有關。我們如何理解同性戀?在婚姻平權法
案的爭議中,我們如何引用和解釋聖經?在面對所有的議題時,我們詮釋聖經的原則與態
度前後一貫?
我想我們都很清楚,從初代教會以來,基督徒對信仰要理和聖經就有不同的解說。在教會
歷史中,我們也看見教會中不同信仰傳統或教派的教會,對許多當時之社會議題的觀點也
不一致。即使是同一教派教會,對同一議題,不同時期也可能有不同的回應。以廢除奴隸
制度為例,美國長老教會南方的教會宣稱奴隸制度有聖經根據而主張維持奴隸制度,並於
1861 年脫離美國長老教會,成立新教派(簡稱「美南長老會」),直至1983 年,兩個長
老會才再合併為美國長老教會。
以同性戀議題為例,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宣教合作關係的加拿大聯合教會,在第十九屆
總會(1962年)抨擊同性戀行為,認定它在四個面向是有道德問題的,但是在第二十五屆
(1972年)設研究小組,並持續討論其研究報告之後,第三十二屆總會(1988年)改變觀
點與教會立場,議決接納、按立同志為牧者。
我相信絕大部分的傳道人和信徒是理性的,願意敞開心胸、深入思想聖經之現代意義。因
此,我誠懇地邀請大家一起來探索基督徒在婚姻平權法案爭議中如何理解同性戀,如何詮
釋聖經,並思想我們所秉持的詮釋原則是否能夠沒有矛盾或衝突地運用在所有議題(如:
離婚與再婚、墮胎—優生保健法、政治與社會關懷等等)的討論上。
何謂同性戀?
婚姻平權法案,簡單地說,就是要讓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同樣享有婚姻的權利(當然,也
得盡義務)。因此,我們首先要明白甚麼是同性戀。在婚姻平權之爭論中,不少人把性別
認同(sexual identity,即人對於自己之性別的認識或意識)和性傾向(sexual
orientation,即人對於自己在性關係方面,特別是性官能和性親密方面之傾向的意識)
混為一談。從理性和現代醫學的觀點,同性戀是一種性傾向,就如同異性戀是一種性傾向
。性傾向在本質上無所謂善與惡。我們不會說異性戀之性傾向是罪,也不該說同性戀的性
傾向是罪。這是對同性戀該有的基本認識。其實,「同性戀」(homosexual)的語詞直至
1869年才被創與使用,可見同性戀的性傾向是十九世紀中葉才被人們認識。這不是說在這
之前沒有同性戀者,而是人們不了解、不認識此一性傾向。很多人知道並論斷同性性行為
,卻不知道有些人是具同性戀性傾向此一特質的人,誠如同志牧師歐陽文風所說的,「許
多人關注的是你『做』甚麼,而非你『是』甚麼。」
在婚姻平權之爭論中,有人這樣說:「如果人有同性戀傾向,就可以讓同性性行為免罪,
那麼好色的丈夫有外遇也可以免罪了」。這樣講的人要想一下,為甚麼異性戀者之間可以
在婚姻關係中享受性行為,同性戀者不可以?把同性戀和好色放在同一範疇來談,是誤解
同性戀,也在邏輯思維上出錯。同性戀要和異性戀放在同一範疇來談,性傾向不是罪,異
性戀不是罪,同性戀也不是罪。異性戀和同性戀者都會有好色之徒,好色可能招致的罪是
屬於道德和法律方面的範疇,若說人因好色有了外遇,那犯罪的人,可能是異性戀者,也
可能是同性戀者。
也有人把同性戀看成是病,又說「如果很難戒除的毒癮可靠福音戒毒,為什麼要放棄同性
戀者靠福音大能回到上帝旨意中的可能性?」我們不能也不該限制上帝的大能,但,把毒
癮和同性戀放在同一範疇來談的人,顯然既不清楚甚麼是同性戀,又污名化同性戀者。吸
毒是犯法,也對人的身心造成傷害,但同性戀和異性戀一樣,既不違法,也不傷害人的身
心。現代精神醫學已經清楚地說明同性戀不是病,也不是偏差的行為,而強迫同性戀者改
變性傾向,不但不道德,也是違法的行為。
如何詮釋聖經?
婚姻平權法案提出後,有些教會傳道人和信徒的第一個反應是「聖經說同性性行為是罪、
同性戀是罪,基督徒怎麼可以支持婚姻平權法案」?然而,聖經真的認定我們今日所理解
的同性戀是罪?
在前言中,我已經說過,從初代教會以來,基督徒對信仰要理和聖經就有不同的解說。換
句話說,聖經需要詮釋才能產生意義和信息,而詮釋的進路也不只一種。我們都不能勉強
別人一定要接受我們自己的詮釋觀點,我想做的是,邀請大家再思我們個人的聖經詮釋原
則,並反省自己在詮釋聖經時是否前後一貫地秉持同一詮釋準則。我期待我們都認真檢驗
自己的觀點,也誠實、勇敢地面對。
壹、完全依字句的字面意思來了解聖經。
有人說,「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進而做出基督徒應該反對同性戀和其婚姻的結論。所
謂「聖經反對同性性行為」,一般是指舊約聖經利未記18:22、利未記20:13,以及新約聖
經的羅馬書1:26-27、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10 等幾處經文,並據以認定同性
間的性行為,是可憎惡的事,是放棄男女間自然的關係、違逆本性,是該死、不能承受上
帝的國。持這種詮釋原則的基督徒認為,因為聖經有這樣的記載,我們就該據此論斷同性
戀是罪。這樣的基督徒並不探究聖經所說的「同性性行為」是否就是今日我們所說的同性
戀者間的性行為。持這種論點的人,大多可以歸類為依循「依字意解釋聖經」的聖經詮釋
法。
基督徒若秉持這種聖經觀來反同性戀、同性婚姻平權,我想請問這些基督徒:你們有依同
樣的聖經觀,遵守十誡的第四誡(出埃及記20:8-10 或申命記5:12-14,守每週第七日為
安息日)及相關律法(出埃及記31:14-15,處死在安息日工作的人)嗎?你們如何遵行耶
穌所說「若是你的右眼使你跌倒,就把它挖出來,丟掉。寧可失去身體中的一部分,也不
讓整個身體被扔進地獄。若是你的右手使你跌倒,就把它砍下來,丟掉」(馬太5:29-30
)這類的教導?你們怎樣面對「在上有權柄的,人人要順服,因為沒有權柄不是來自上帝
的。掌權的都是上帝所立的。所以,抗拒掌權的就是抗拒上帝所立的;抗拒的人必自招審
判」(羅馬書13:1-2)這段經文?宣稱遵行這種聖經詮釋原則的基督徒,有要求「作妻子
的,你們要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以弗所書5:22)?你們有遵守提摩太前書
2:11-12,不允許女人教導(如講道和教主日學)嗎?在職場或勞工議題上,你們會依循
彼得前書2:18 所說的「你們作奴僕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善良溫和
的,就是乖僻的也要順服」的教導?
若完全照字面解釋聖經,基督徒又要怎樣面對或處理一些聖經字面沒提到的事物及其所引
發的,如核能、基因工程、網路使用規範等議題?我還要再舉一些例子嗎?我邀請所有的
基督徒一起自我省思,當我們堅持「依字面解釋聖經」,根據某些經文認定同性戀為罪時
,我們有沒有秉持同一聖經詮釋準則來解讀聖經中的其他經文並據以行事?
貳、聖經詮釋需要顧及聖經的寫作與成書背景。
我們告白聖經是上帝所啟示的,是基督徒信仰與生活的準則,但是我們閱讀聖經,想明白
聖經的教導時,必須盡可能了解經文所涉及的歷史、宗教、社會、文化等因素。雖然聖經
學者對聖經各書卷的作者和寫作時期和背景等之理解,不見得都有一致的看法,但應該都
同意一件事,就是要把聖經放在經文的背景中來詮釋,才能真正說出經文原初的意義(
what it meant),這也是大部分基督教會對聖經詮釋一貫的教導。
舊約聖經利未記18:22、利未記20:13 對於同性性行為的禁令,若是放在利未記的寫作背
景來理解,它是甚麼意思?學者的觀點也不盡相同,但用心的讀者都會注意到「利未記
18:21 特別提到摩洛,緊接著利未記18:22,在利未記20 章的開端亦提及摩洛,20:13 則
禁止希伯來男人與男人苟合,像與女人一樣。可憎之罪就是偶像崇拜;可憎的性行為就是
透過異教祭司與異教神祇結合。」這就是為甚麼「異教女祭司在這兩個律法中未被提及的
第二個原因是因為……並沒有女祭司服事耶和華,只有男祭司。」換句話說,這兩段經文
所說的同性性行為跟異教崇拜,還有以色列人宗教的聖潔條例相關,卻跟今天所理解的同
性戀毫無關連。美國福音派浸信會牧師、神學院教授David P. Gushee 曾任美國宗教學會
副主席(2015),並於2016年被選為基督教倫理協會主席,他寫過很多反對同性戀的書,
但他在近著 Changing Our Mind(暫譯《改變我們的心意》)一書中,改變神學觀點,接
納同性婚姻,他也認為引用利未記這兩處經文來指責同性戀是不合宜的,他甚至提出一個
值得深思的質問:為甚麼絕大部分基督徒今日不再引用利未記來談論基督徒生活,卻引述
利未記這兩處經文來反對同性戀?
新約聖經中,哥林多前書6:9-10、提摩太前書1:10 這兩處經文所提及的同性性行為,從
希臘文的分析,顯然是源自前述利未記兩處經文所指涉的異教偶像崇拜。Sandra
Turnbull在研究這兩經文之後做出這樣的結論:「事實上,在哥林多前書6:9 與提摩太前
書1:10 中的兩個希臘字,都與異教膜拜有關。在arsenokoitai 的探討中,我們指出男朝
拜者會和異教祭司和廟妓性交,之後這個字遂被用來指稱一般對男性或女性進行性剝削的
男人。另外一個字則是 malakos,似乎普遍作為對女性樣態男子的貶義字,有時亦用來指
稱採被動性角色的男性……。哥林多前書6:9 與提摩太前書1:10所使用的這些字,皆非指
稱具有同性性傾向的人,也非譴責同性戀,事實上,arsenokoitai特別與異性戀男子有關
,也就是曾參與豐饒異教性祭膜拜者,以及在豐饒異教之外,對男性或女性進行性剝削的
那些人。而malakos 這個字也不能拿來譴責同性戀,因為它指的是有女人樣態的一般男性
,以及性角色被動的男性,不論其為異性戀或同性戀。」David P. Gushee 不但持有同樣
見解,他也認為有些版本的英文聖經,在這兩處經文使用「同性戀」這一字詞是嚴重的錯
譯,誤導讀者,因為它跟今日我們所說的同性戀完全無關(中文聖經並沒有「同性戀」這
一語詞)。
羅馬書1:26-27 的經文必須從前一段經文來了解,亦即這是保羅對偶像崇拜的駁斥。
Sandra Turnball 在羅馬城的宗教儀式和羅馬帝國的宗教背景中分析整段經文,並指出保
羅在1:26-27 所要指責的是偶像崇拜及其逆性的性行為。Sandra Turnball 這樣做結論:
「因此,保羅在形容的事實乃女性敬拜者和其他女人參與性關係的膜拜,以及男敬拜者和
其他男人參與性關係的膜拜。換句話說,保羅在形容參與同性性行為的異性戀者。」這也
就是說,一般被用來指責同性性行為的三段新約經文,從其寫作背景來看,其實都跟今日
的同性戀毫無關連。
參、聖經要在讀者的實況中來詮釋。
聖經不能全然依字面意思來解釋,詮釋聖經需要探究它的寫作和成書的背景,這已經是教
會界的基本神學認知。現代詮釋學進一步指出,其實詮釋跟讀者的實況緊密關連,即「經
文的研究都受研究者的處境和假設所影響」。誠如聖經學者駱維仁在介紹Fernando
Segovia 文化詮釋學時所說的:「這方法所關心的不僅是分析經文的社會背景,同時也分
析真實讀者的社會實況。經文的意義不存在於經文的作者,或經文背後的世界,或經文本
身,而是在於經文與讀者之間的互動上面。」持類似神學見解的學者Brian Blount主張:
「經文本身並沒有意義,有的是意義的潛在力。解釋者所處的處境指引他朝向那意義潛在
力的某個特別面向。讀者的社會處境決定哪一個意義潛在力最適合當時的實況。」Blount
的結論是「只有從不同的解釋中引論,不是把不同的解釋看為是交替的(alternatives)
,而是提供互補(complementary)的意義範圍,這樣才有可能達到最完整的意義。」 倘
若我們贊同這種聖經詮釋法,基督徒想從聖經獲得現代意義 (what it means),就不能
忽視詮釋者所處時代的社會實況,也就是當代理性,特別是由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而來的
真理,以及詮釋者的生命經驗。
其實,這種重視生活實況的聖經解釋法也不完全是今天才有的神學見解。美國衛理公會神
學家奧特勒(Albert C. Outler)認為,十八世紀英國牧師、神學家約翰‧衛斯理(
John Wesley)的神學反省有一個可以稱為四邊形的準則,就是重視聖經、教會的傳統、
理性、經驗等四個要素或面向。這一神學反省的方式顯明,我們告白聖經是我們信仰與生
活的準則,要明白聖經時,必須秉持理性或客觀的科學知識,輔以生命的經驗,在教會傳
統中來解釋。解經若未能同時注意這四個要素,我們就有可能陷入錯誤的解釋,導出錯誤
的信息。衛斯理所重視的神學反省的四個要素,跟我們所說的在生活實況中解經有異曲同
工之處。教會處於一個急速變遷的社會中,面對許多新的議題,我們更需要從生活實況來
解釋聖經,更需要借重生活實況中的新理性和新經驗來解經,才能明白上帝話語的今日意
義,進而建立教會的新傳統。
從當代理性、生活經驗來詮釋聖經和修訂教會傳統教導
聖經需要詮釋才能產生意義,教會對聖經的解釋,以及教會的傳統教導,都必須經常藉助
於理性的認知,以及人類的生活經驗來反思。就同性戀議題而言,從聖經背景來看有關反
同性性行為的經文,它一方面是跟古代西亞的宗教、社會、文化相關,另一方面,它也跟
今日所理解的同性戀毫無關連。
藉助於當代理性,特別是現代精神醫學、心理學、社會科學的研究,我們現在清楚知道同
性戀,就和異性戀一樣,是一種性傾向,無所謂善惡,不是疾病,也不是偏差行為。聖經
中所提的同性性行為,與同性戀無關,基督教會根據聖經定同性戀為罪其實是誤解聖經,
也誤解同性戀的本質。我們要從這種理解來和聖經經文對話,才能產生現代意義。
從經驗來看,教會中有過著同性戀生活的基督徒,他們對上帝敬虔,對人有愛,也熱心事
奉,甚至成為受人敬仰的牧師。有很多同志基督徒的生活有上帝同在的記號。另一方面,
若是我們夠誠實,我們也一定會承認,在教會歷史中有不少事例,就是人類的經驗挑戰一
些根深蒂固但錯誤的聖經詮釋,迫使教會重新檢討它的教導。支持奴隸制度、種族隔離政
策、男尊女卑等這類的教會教導,後來都受到人類普遍道德經驗的挑戰,促使教會修改之
前的聖經詮釋。過去由於社會歧視與壓力,「出櫃」(coming out)的同性戀者甚少,以
致於人們對同性戀及其生活處境了解不多,甚至是誤解。現在,社會容忍度較大,同性戀
者極力爭取婚姻平權,充分顯明他們衷心願意,就和異性戀者一樣,兩人若相愛,彼此互
覺需要對方,他們願意決志以愛委身,無論貧富、疾病健康,同甘共苦,締結婚約,至死
不渝地在一起生活,共同參與更寬廣的社群生活。同性戀者並不要求特別的性道德規範,
無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性親密關係都應該是建立在兩人互愛的基礎上,同時也應該是彼
此忠實於對方的一種委身。異性戀者在今日社會中是以婚姻來表達這種互愛、彼此忠實之
關係的結合,若是社會和教會能接納同性戀者因為相愛,決定彼此委身共同生活的意願,
給予婚姻的地位,這不只是一種祝福,同時也是一種期許,就如同祝福異性戀者的婚姻「
白頭偕老」一樣,希望同性戀者也能在婚姻中相愛一生。
論到教會傳統,它從來就不是靜止不變的。如前言中所提的,有些教會支持、維護奴隸制
度,以及不准封立女牧師等,就是這些教會以當時的傳統來理解聖經所做成的教導,以致
於造成歧視其他種族和婦女、侵犯人權而不自覺。又如十七世紀天主教會把提出「地動說
」之物理學家伽利略(Galileo Galilei)定罪,就是因為當時教會以教會傳統見解來否
定科學、理性和經驗,以至於誤解聖經,迫害科學家。1992 年,天主教教宗若望保祿二
世發表聲明,承認教會當年對伽利略的科學研究做了錯誤判決;近代天主教兩位教宗(若
望保祿二世,1992 年;方濟各,2014 年)都公開接納進化論,認為它並不違背上帝創造
萬物的信仰。近代南非白人基督教會主張種族隔離政策的教會傳統,也在新時代改變了。
教會需要從當代理性、科學真理,和經驗來重新解釋聖經,進而建立教會的新傳統。
以同性戀議題為例,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在上世紀末才開始討論此一議題,雖提出研究報告
,卻沒有所謂的教會官方立場。2014 年,長老教會在總會第59 屆年會中,以臨時動議形
式通過牧函,表達總會議員對同性戀議題的看法,作為教會信徒之指引和參考。然而,教
會傳統的觀點不見得都是正確的。
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宣教合作關係的教派,除了在前言中提及的加拿大聯合教會(The
United Church of Canada, UCC)的轉變(從抨擊同性戀改變為封立同性戀基督徒為牧師
,贊成同性婚姻),美國基督長老教會(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CUSA)於2011
年接納同性戀牧者,2015 年議決修改教會法規對婚姻之定義,並認同同性婚姻。美國聯
合基督教會(United Church of Christ, UCCUSA)接納同性戀牧者已超過三十年,2005
年重申支持同性婚姻平權,2011 年議決支持同性婚姻之家庭養育兒女。英國聯合歸正教
會(The United Reformed Church in the U. K., URC)和蘇格蘭教會(The Church of
Scotland, COS)也於2016 年議決接納同性婚姻。這些教派和教會之所以改變教會傳統的
教導,就是他們在生活實況中,藉著當代理性和信徒的生活經驗的輔助,與聖經經文對話
,重新詮釋聖經後所做的決定,也就是在新的實況中理解聖經後,更新教會的傳統。
基督信仰看上帝的創造
有基督徒從上帝的創造來反對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平權,這些人主張上帝創造男與女,只有
男女夫妻間的性關係才合乎上帝的旨意。人們既然要從上帝的創造來談同性戀,那就必須
明白聖經中有不同的創造故事。創世記第二章的創造故事與第一章不同,第一章之創造故
事的背景是猶太人亡國被擄巴比倫的時代,除了指出上帝看一切受造都是美好的,也強調
人是「上帝的形像」(以對抗巴比倫神明馬爾杜克創造人來服事他、為他戰鬥的神話),
和提到「生養眾多」(藉以消除種族滅亡的危機)。第二章的創造故事則強調「那人單獨
一個不好」,上帝「為他造一個配偶幫助他」(或譯「為他造一個合適的伴侶來幫助他」
)。所以,就如香港中文大學崇基學院神學院教授龔立人所說的,第二章的創造故事,「
相對地強調人的性跟親密性有密切關係,生育不是它的關注。縱使這親密性是以異性關係
出現,但這不是用來否定同性關係」。事實上,從我們今日的生活經驗來談,性親密關係
主要也不是為了生育。試想,今天的教會是否有拒絕為不能生育、不想生育的異性戀者證
婚?
又有人說,依循創造的生物秩序,異性戀才是正常、自然。這對異性戀者而言或許是真實
的,但,對同性戀者而言,愛同性才是正常、自然。其實,甚麼是生物秩序?人按著上帝
的形像受造,具有生物性生命,也有社會性生命和靈性的生命。人不只是生物性的存有,
上帝賜給人靈性來超越生物性的限制。想一想口足畫家,他們生命的可貴就是超越所謂的
生物秩序。我們要高舉、尊崇的是上帝的公義、慈愛、憐憫,而非所謂的生物性秩序。又
,甚麼是自然、正常?誰定義「自然」、「正常」?多數人看慣的是自然與正常?所以,
慣用右手是自然、正常,慣用左手是不自然、不正常;父系社會是自然,母系社會不自然
?男尊女卑是自然律?男主外、女主內是自然、正常?嘴巴用來吃東西和說話是自然、正
常,用嘴接吻是不自然、不正常?我們不要忘記,南非在二十世紀末還認為白人和黑人結
婚不自然、不正常、違法,難道我們也認為漢人和原住民結婚不自然、不正常?
基督信仰中的婚姻與性親密關係
基督教會該怎樣理解婚姻與性親密關係?聖經各卷的作者從未理解今日的同性戀,從未想
過兩個同性戀者相愛的事,他們只能以男女(異性戀)關係來敘述婚姻和性親密關係。因
此,婚姻和性親密關係就只限於異性戀者之間?我們必須誠實地面對一個問題,即聖經未
曾就同性戀者的性親密關係表示過看法。聖經譴責的同性性行為,跟今日的同性戀毫無關
連。我們該怎樣探究聖經從未提及的同性戀—他們的情感、相愛、婚姻、性親密關係等等
的看法?
何西阿書以婚姻來比擬上帝和以色列民族的關係,但,上帝不是男的,以色列民族也不是
女的,重點是堅定不移、恆久的愛。以弗所書以基督對教會的愛來描述婚姻中關係,同樣
,基督不是男的,教會也不是女的,它要強調的是基督無私的愛。因此,基督信仰對婚姻
和性親密關係的看法,不在於男女的性別,而在於進入婚姻兩者間堅定的愛、無私的愛。
也就是說,基督信仰對婚姻和性親密關係的看法,重點不在性別,而是進入婚姻與性親密
關係的人應該要有甚麼特質的德性。這正是耶魯大學教授、天主教神學家馬格麗特‧法莉
(Margaret Farley)所說的,性親密關係需要建立在「公義的愛」的基礎,它包含不傷
害對方、自由的承諾、相互性、平等、委身於對方、豐富性、社會公義等價值之上。今日
同性戀者爭取婚姻平權的立法,不正好顯明他們想要秉持這樣的德性來追求婚姻和性親密
關係?教會和基督徒不是應該贊同並協助他們達成心願嗎?不能廢除的道德律?有基督徒
主張,有關猶太宗教禮儀,或是猶太文化習俗之律,基督徒可以不受拘束,但聖經中的道
德律不可廢除。其實,誠如著名的聖經學者Martin Noth 所說的,舊約聖經並沒有不同範
疇之禁令的區分,而是藉著不同的要求顯明上帝對以色列人民的旨意。聖經中的道德律跟
寫作背景息息相關,簡單化地說「禮儀、文化、民事之規律可以隨時代改變,道德律是不
會改變」,是有待商榷,甚至是似是而非的。其實,福音書中的耶穌不也挑戰了猶太教的
一些道德律?不過,我也要說,同性戀者爭取同性婚姻平權並無意廢除耶穌的道德律—愛
與公義,教會支持同性婚姻平權正是實踐耶穌愛與公義的倫理精神。
有人問:這樣,「有愛心就能不顧真理嗎?基督信仰要博愛到把許多不合上帝旨意的行為
都除罪化嗎?」法利賽人對耶穌之言行也曾提出類似的質疑。真理由誰定義?上帝的旨意
由誰判斷?兩個同性戀者相愛,要相互委身,要締結婚約,相互忠貞,一生一世一起生活
,這不是婚姻的真理?這不合乎上帝的旨意?姦淫是對婚姻盟約中的另一方不忠,毀壞婚
姻的盟約,這跟同性戀完全不同。同性戀者的婚姻倫理,跟異性戀者相同,並無二致。
同志組成的家庭收、認養孩子,是兩個父親或兩個母親都無所謂,重要的不在性別,而是
角色,是愛。其實,傳統的父母親的角色也不是固定不能改變的。父兼母職,或母兼父職
,我們的社會接受;上帝是我們的父親,也是我們的母親。男同性戀者在家庭中可以扮演
母親的角色,女同性戀者也可以扮演父親的角色。
改變是一種勇敢和美麗
如果有基督徒認為他自己的信仰與神學是依照聖經—根據聖經字義來理解上帝的話語,也
一貫地秉持這種聖經詮釋準則,並據此來反對同性戀,我雖不予贊同,但會尊重。不過,
我期盼我們都很誠實又勇敢地面對我們自己的聖經詮釋,若是我們在這一議題持一種詮釋
準則,另一議題持另一詮釋準則,前後不一致,我們是否應該要自我檢驗,並選擇改變?
今年剛好是馬丁‧路德宗教改革500週年,馬丁‧路德的宗教改革是從他自己的宗教生活
體驗,重新解讀聖經,檢視教會的教導,然後改變立場,揚棄當時教會傳統,建立新的信
仰告白。
若是有人認為我的觀點講了不少神學,這樣的理解是正確的。講神學不是不談信仰,神學
就是信仰的反省,神學的功能就是促使人作信仰的反省。我們不是要經常反省我們的信仰
嗎?這就是作神學。我就是希望我們一起來作信仰的反省,反省我們的信仰是否真的立足
於聖經,反省我們對聖經的詮釋是否前後一致。因此,我們不能不談神學!馬丁‧路德在
談論基督教倫理時曾經這樣說:「世上若沒有神學家,世上也就沒有上帝的道。」是的,
聖經需要神學詮釋才能成為上帝的話。其實,我們對信仰的見解就是神學,前面所提的各
種聖經詮釋都是神學,問題是,我們是否覺察自己的見解也只是一種神學?是否反省我們
的神學是不是能夠把公義、慈愛、憐憫、和平、拯救的上帝傳達給現代人的神學?即或你
檢驗自己的聖經詮釋準則,也認為自己並沒有前後矛盾的解說,我也要呼籲持這種信仰和
神學觀點的基督徒思想一件事。我們基督徒不信奉其他神明,但,在一個多元宗教社會中
,我們會因為基督信仰而反對宗教自由嗎?我們有反對宗教自由嗎?
即或你自認為同性戀是罪,我們也得思想:異性戀者可以結婚,為甚麼同性戀者不可以結
婚?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在婚姻這件事上不該平權嗎?同性戀者不能跟異性戀者享有同樣
的權利?反對婚姻平權是不是剝奪了同性戀者的人權?即或基督徒社群認為婚姻平權法案
是違背信仰、傷害社會等等之作為,根據信仰持反對立場,我請問,基以同樣的聖經觀和
信仰,基督徒和教會對優生保健法(1984 年制訂,經歷三次修訂,最後一次修訂是2009
年)之訂定與實施說些甚麼?基督徒和教會對婚姻平權法案和允許人工流產(墮胎)的優
生保健法持同樣的態度嗎?為甚麼?難道這些基督徒和教會認為「姦淫」的罪比「謀殺」
更嚴重?
結語
有些牧長說:信徒對聖經不熟,不甚明白信仰的真理。牧師,不就是教導的長老嗎?為甚
麼信徒對聖經不熟、不甚明白信仰的真理?教會沒教導嗎?若是我們教會牧長也承認自己
對同性戀議題需要再研究,對總會2004 年的研究報告也有疑慮,俗語說「他山之石,可
以攻錯」,我們可以建議總會把跟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有宣教合作關係之教會在這議題上面
的研究報告,翻譯成我們的語言,供眾教會研讀與討論,也作為教會牧師教導的參考。
我親愛的長老教會的傳道人和信徒,我們的上帝是公義與慈愛的上帝,我們要作怎樣的基
督徒?我們是怎樣的教會?我們的教會遵奉加爾文的神學傳統,加爾文的神學傳統不是強
調「不斷地改革」嗎?我呼籲我們教會勇敢、誠實地改變,因為朝向公義、慈愛、真理的
改變,是一種勇敢和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