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法律系學生
所以可能也會有錯誤
但我想講講關於原PO所說的一些地方
首先如果是法規解釋方式的化
有擴張解釋 限縮解釋 反面解釋等等
但應該沒有所謂大法官造法的解釋
因為法律解釋不能超越文字本身
因此所謂的大法官造法
應該說是該解釋的一個結果
這個部分單純比較關於法律的討論啦 比較沒關係XD
再來原PO說大法官沒有要求立法院立法的職權
但基於大法官是守護憲法者
所以基本上其他憲政機關都應該配合大法官解釋意旨進行修正
所以雖然是沒有強制力沒錯 但大部分如果真的是違憲宣告
立法機關通常還是會按大法官解釋進行修法
也有不少大法官解釋都會寫出相關機關應於多少時間內進行修正
啊如果其他機關硬不配合怎麼辦
現況來講的確是無解 但這時就是屬於憲政危機
基本上同性婚姻應該是不會走到這步啦個人覺得
關於原PO提到釋字666
因為大法官只有說罰娼不罰嫖違反平等原則
並沒有說一定要設專區
所以立法院是有按照大法官解釋修法的喔
就是改成都要罰 專區內不罰
但有沒有設專區這是行政權的事
那不設專區也沒有違法該解釋意旨 因為根本是另外一件事
最後釋憲結果
個人覺得可能會是沒有法律保障同性婚姻制度違反平等原則
至於是修改民法或另立專法屬立法裁量空間
覺得是這樣啦
那另立專法違不違法平等原則不在這次釋憲內容內
也許是未來下個戰場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