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來自基督教今日報
覺得有幾點可以參考,就轉過來
1.文章有呼籲一些教徒 釋憲跟立法不同,
"突顯我方不是多數暴力或對方不是弱勢的少數,
反而能夠說服大法官不需要過度介入多數決的結果"
2.本件聲請案中,黃瑞明大法官自請迴避,所以只有會有14位大法官參與本案的審理,
"…任何一種可能的結論,都必須要得到14位大法官當中10位支持,
才有可能成為本次釋憲的結論;
從另外一面而言,也就是說任何一種可能的結論,
只要有14位大法官中有5位反對,就不會成為本次釋憲的結論。
以現在此一問題爭議之大,要達成任一結論都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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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dn.org.tw/M/New_Info.aspx?C1ID=09&C2ID=0904&ID=10755
同婚釋憲案Q&A Part I-關於釋憲的一般性說明
2017/03/17 20:16 作者 / 專攻憲法的法學碩士
作為基督徒與法律人,我們看到近來主內弟兄姊妹們對於同婚釋憲案的反應,
感到非常憂心。我們觀察到兩個極端:
有一些弟兄姊妹全然沒有意識到同性婚姻的爭議已經從立法程序轉移到釋憲程序;
有一些弟兄姊妹雖然知道大法官要針對同性婚姻進行釋憲,
但因為對釋憲程序的陌生或不瞭解,或者過於焦慮,或者想要積極參與,
但卻不知如何著手。目前在基督徒間流傳的訊息,往往似是而非,內容不盡正確。
我們希望,透過這個簡要的同婚釋憲案Q&A,能讓主內弟兄姊妹對於大法官釋憲
與這次同婚釋憲案有最基本的認識,站在正確的認識上來禱告、思考與採取行動,
不要因為不瞭解或誤解,反而採取對釋憲結果有害的行動。
我們將Q&A分為上、下文。這個部分是Part I,是關於釋憲的一般性說明。
上帝就是光,在他毫無黑暗。(約翰一書1章5節)
1.什麼是釋憲?
大家對於立法都很熟習,立法就是根據民意,由多數意見決定國家法律與政策。
但依先進民主國家的經驗,這樣的制度可能造成有共同利益的多數人
集體壓迫少數人的危機,使這些少數人的憲法權利(如言論自由、宗教自由、
平等權等等)受威脅或被剝奪。
因此,憲法作為一國位階最高的根本大法,為了落實保障人權的價值,
必須存在一套能約束立法行為,宣告立法違憲而無效或應予修正的制度。
這套制度稱為「違憲審查」。我國憲法是將違憲審查的權力交由司法院大法官行使,
所以,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意旨,並判斷有爭議的法規是否違憲的行為,就是「釋憲」
2.一般人可以參與釋憲程序嗎?和參與立法程序有什麼不同?
「釋憲」既然是在闡述憲法價值,且蘊含保障少數的意義與功能,
其運作邏輯便與立法截然不同。
立法是多數決,往往藉由龐大的政治動員、遊說或施壓來形成,但釋憲強調的是說理,
尤其必須扣緊大法官在個案中列出的爭點(也就是有爭議的事項),提出具說服力的好理由
。例如,在立法過程中,正反雙方都會強調自己代表「主流民意」,
但在釋憲過程中,突顯我方不是多數暴力或對方不是弱勢的少數,
反而能夠說服大法官不需要過度介入多數決的結果。
再加上司法權具有獨立性,不受政治干預,故就算是總統的意見也無法介入釋憲過程。
這些因素都使得釋憲具有高度專業性,非一般人所能參與,更不是靠著公投連署、
民調數字或政治壓力等等,就能左右大法官的判斷。相反的,
過多亂槍打鳥式的言論反而容易形塑「多數暴力」的印象,而對釋憲結果產生不利影響。
3.釋憲的效力是什麼?釋憲結束後再向總統或立法院提出政治訴求有用嗎?
基本上,大法官對憲法的解釋(稱為「大法官解釋」)就等同憲法規範。
一旦大法官認定某法規違憲,就會產生下列效果:
(1)最高性:大法官解釋拘束全國各級機關和人民,立法機關必須依解釋的意思
修正相關法規,即便是總統也必須服膺在大法官解釋的權柄之下。
(2)固定性:大法官解釋跟憲法一樣有「價值鎖定」的功能,大法官闡明的憲法價值
必須永遠遵行,除非透過修憲,否則就算多數民意不贊同這樣的價值,也無法推翻。
因此,與立法決定會隨民意起伏而轉變立場不同的是,釋憲結果一旦作成,
原則上便有永久拘束力,其影響當然更為深遠。
反過來說,如果大法官沒有宣告違憲,就代表立法機關有充分的自由,
可以循民主程序形成法律或政策,此時就是由政治決定了。
4.釋憲程序是怎麼開始的?我可以提起釋憲嗎?
釋憲屬於司法權,大法官們無法主動發起釋憲程序,必須要有人向大法官聲請,
才會有後續的程序。
(1)大法官只能針對「已經存在」的法律或命令,進行合憲或違憲的判斷,
不可能也不應該針對還不存在的法律或命令(例如保障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
進行合憲或違憲的判斷。
(2)並不是我們認為法律或命令違憲,就當然可以向大法官聲請解釋,
仍必須符合其他要件。也就是說,如果今天有弟兄姊妹認為性別平等教育法中的規定違憲
,也無法直接要求大法官審理及解釋這些規定是否違憲,必須至少因為性別平等教育法的
相關規定受到不利對待,而且經過訴訟程序(可能相當漫長)後,
才有可能符合聲請釋憲的要件。
5.法院不是都會開庭嗎?為什麼我好像很少聽到大法官開庭?
(1)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的程序,跟一般的法院不同。一般法院程序原則上採言詞辯論,
且對外公開,也就是說一般法院必須讓正反雙方有口頭上辯論的機會,
而且如果沒有需要特別保護的情形,一般社會大眾在開庭時,都可以到法庭旁聽。
但依照現行的制度,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原則上是採書面審理而且不對外公開,
也就是說原則上大法官不需要開庭,這也是我們很少聽到大法官開庭的原因。
(2)大法官們僅在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決定開庭舉行言詞辯論。大法官不會在言詞辯論
當天就作成決定,而是會繼續進行審理討論,這個審理討論的過程,
依照法律規定是不能對外公開的。在進行言詞辯論的案子,
大法官必須在言詞辯論結束後2個月內作成決定、對外公布解釋結果。
6.我們有幾個大法官?需要幾票才能決定違憲或合憲?
我們現在有15位大法官,如果大法官審查的是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不論是要獲得違憲或合憲的結論,都至少需要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二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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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婚釋憲案到底要解釋什麼?是同性婚姻立法是否違憲嗎?
不是喔,本案聲請人不是主張同性婚姻的立法提案合憲,大法官無權審理或解釋
立法院尚未通過的法規。聲請人主張的是現行民法造成同性戀者無法結婚是違憲的。
實際上,本案爭議起因於近幾年來,同志團體一再試圖透過申請結婚登記,
也就是要求戶政機關將兩男或兩女登記為夫妻的方式,挑戰現行民法婚姻規定的合憲性。
本案其實合併了兩個不同聲請人的聲請案,其一是台北市政府,
因為同志團體大多是向台北市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結婚登記,造成市政府不堪其擾,
希望透過釋憲解決爭議;其二是男同性戀者祁家威先生,他本身也曾申請結婚登記,
在被拒絕、提出訴訟並取得敗訴確定判決後,聲請釋憲。
有了這些認識後,就會明白某團體最近對司法院訴求「同性婚姻立法違憲」,
其實是無效的主張。大法官基於職權,不會也不能對「同性婚姻立法違憲」的主張
作成任何決定喔。
2.這次同婚釋憲案的爭點是什麼?
「爭點」就是有爭議的問題點,也就是有待釐清的問題。根據大法官在2月10日發布的
新聞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4811 )
,本案爭點有下列四項:
(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
(2)如果(1)的答案為否定,亦即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只允許異性二人結婚,
而不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這樣的民法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婚姻自由?
(3)如果(1)的答案為否定,亦即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只允許異性二人結婚,
而不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這樣的民法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之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
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
3.為什麼這些爭點看起來都偏向挺同一方?大法官已經預設立場了嗎?
任何大法官解釋案件的爭點都是根據聲請人的主張(而非大法官自己的想法),
整理出有所爭議而需要釐清的憲法問題。把它們列為爭點,
正表示大法官沒有全盤接受聲請人的看法,而有聽取不同意見並詳加審酌的必要。
所以,有團體最近批評,大法官在同婚釋憲案所列出的爭點,根本就是先射箭再造靶,
明顯偏向挺同一方,應該也是誤解了釋憲程序與大法官的功能角色。
我們不能單從這些爭點,就率然批評大法官已經預設立場。
4.3月24日要進行什麼程序呢?大法官會在當天作成決定嗎?如果當天不作成決定,
何時會作成決定?
(1)大法官已訂於3月24日為同婚釋憲案行「言詞辯論程序」,
聽取各方就上述各爭點的意見。目前受邀出席的人包括聲請人台北市政府、
祁家威先生、關係機關法務部、內政部、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等之代表等等,
且依據往例,大法官也會邀請若干學者專家以鑑定人身分出席,但至今尚未公布名單。
(2)3月24日當天只會進行言詞辯論程序,不會立即作出合憲或違憲的決定。
(3)大法官必須在言詞辯論結束2個月內作出解釋,所以本案大法官最晚必須在5月24日
(星期三)前作成解釋。另外,依法律規定,大法官也必須在言詞辯論結束1個月內
公告其何時作成解釋,所以大法官最晚會在4月24日(星期一)前對外公告
他們何時會作出解釋。
5.言詞辯論程序可以旁聽嗎?為什麼已經登記旁聽,又被取消呢?
3月24日言詞辯論開放給持正式旁聽證的民眾旁聽。
依照大法官2月10日新聞稿所附「106年3月24日司法院憲法法庭言詞辯論及核發
旁聽證事宜公告」,旁聽證從3月13日起正式開始申請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4811,
請點開「檔案下載」欄位中第一個附件),在此之前屬於系統測試階段。
所以3月13日前的旁聽登記是一開始就申請不成功,
而不是申請成功後又被取消,這點在大法官3月6日新聞稿(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10_02.asp?id=257478)的
最後一段也有完整說明。目前旁聽證的申請作業已經結束,
關心本釋憲案的弟兄姐妹可於言詞辯論當天透過司法院網路直播觀看言詞辯論程序。
6.網路上有人說大法官接受法庭之友的意見,什麼是法庭之友?我也可以當法庭之友嗎?
(1)首先必須澄清的是,截至目前為止,我國並沒有法庭之友的制度,
這點我們也深感遺憾。法庭之友的制度源自外國,目的在讓那些非當事人的人
能向法院提供意見。然而,法院程序通常有較為嚴謹的設計,
而且必須站在法律的角度說理,因此,法庭之友這個制度也不是像字面上那樣,
只要我想提出意見,我都可以當法院的朋友,法院都必須接受。
以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為例,包括誰可以提出法庭之友意見
(必須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登錄的律師)、何時提出、意見的格式與字數、
法庭之友與兩造關係的揭露等等,都有嚴格的規範。
(2)大法官雖然沒有明白建立法庭之友制度,但據媒體報導,因為本案高度爭議,
確實已經有人向大法官遞交意見書或陳情書,司法院也表示,
這些意見書或陳情書會掃描提供給大法官參考。只是釋憲高度專業,
必須從憲法的觀點論理,若不是對憲法論述有一定熟習度,
無法正中要害的意見書不但沒有任何助益,反而可能造成反效果。
7.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案的結果可能是什麼?又分別會有什麼影響?
我們從大法官所列的爭點,評估大法官可能作成的結論及後續的影響。
大法官審理法律時,不論是違憲或違憲的結論,都至少必須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的同意。
本件聲請案中,黃瑞明大法官自請迴避,所以只有會有14位大法官參與本案的審理,
下列任何一種可能的結論,都必須要得到14位大法官當中10位支持,
才有可能成為本次釋憲的結論;從另外一面而言,也就是說任何一種可能的結論,
只要有14位大法官中有5位反對,就不會成為本次釋憲的結論。
以現在此一問題爭議之大,要達成任一結論都不容易。
我們最不希望看見的是可能性三跟可能性四,若大法官作成其中一種結論,
整個同婚爭議就大致抵定了。要提醒各位的是,即便釋憲的結果是合憲(可能性一),
同婚的爭議仍舊存在。現行民法合憲,並不代表立法者不能立法
給予同性戀者婚姻或其他保障。
(圖片提供/專攻憲法的法學碩士)
8.身為基督徒,我可以做些什麼?
(1)請相信神永遠掌權,耐心等候,冷靜理性,關心但不失去信心和盼望。
(2)請記得基督徒是基於聖經反對同性婚姻,所以我們的方法、思想、言語、行為
也必須合於聖經的教導,蒙神喜悅。我們可以理性反對,但請不要忘記愛。
就如同神依然愛我們這些罪人一樣,切忌謾罵、造謠、仇恨性或歧視性的言論、
甚至是肢體攻擊。
(3)如果您是專業法律人,尤其熟習憲法論述的話,請勇敢站出來,
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具有說服力的書狀,只要在大法官作出解釋之前都來得及。
(4)只要您是基督徒,請和我們一起同心合一的禱告,求神掌權,
求神興起更多有能力的人依照各自的恩賜與主同工,
求神保守參與審理的14名大法官作出合神心意的決定,求神憐憫我們的國家和世代。
(作者為專攻憲法的法學碩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