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nonym5566 (彩虹鯉魚王5566)》之銘言:
: 解釋字號 釋字第 748 號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 解釋爭點
: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
: 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 解釋文
: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
: 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
: 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
: 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
: 開婚姻章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阿....事實上大家可以不用高興的太早,戰役並沒有結束好嘛....
照這號解釋的意旨,並不是直接宣告民法的條文違憲,而是說立法者只在民法處理異性
婚姻,卻忽略了同性婚姻的規制這件事違憲。但立法者要如何規制同性婚姻,是立法者
的形成自由,立法者必須在兩年內完成相關立法,否則一旦兩年屆至仍無法規時,同性
戀者可以直接適用民法之規定訂定婚姻契約。
重點是..........並沒有說一定要修民法,立法者還是可以定專法規制同性婚姻。
所以說立法院之後通過同性婚姻專法的話,並沒有違反本號解釋意旨。
大家真的不用太高興,大法官只是把球踢回去給立法院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