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
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今天「整天」上班時間(倫敦慢台灣七小時),一直在上網看新聞。因為實在太開心台灣
能夠在這麽有爭議的議題上,展現出民主國家的驕傲。所有外國同事們都很驚訝跟開心這
新聞。更重要的是,我跟英籍老公真的可以回台灣生活!今天也不停討論我們的第二場婚
禮要怎麼辦。這得來不易的平等權利真的是能確保每個相愛的人都能在法律保障下生活在
一起。真心感謝每一個在平權運動上犧牲奉獻的人,是你們給了我一條回家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