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因為梅毒而丟了工作

作者: PttGay (甲板專屬匿名帳號)   2017-07-07 08:01:39
小弟是從事餐飲人員(外場
平時會幫客人開酒
上個月因為身體不舒服而檢驗出了梅毒
月底施打了盤林一針(指數是1:64
目前為止恢復狀況已如以一樣
起初也沒鬆口說自己的病因給別人知道
後來主管交情攻勢
加上我也不會跟公司的有性行為
所以就鬆口跟主管說明病因
就在今天
主管就叫我做到今天就好
因為我有梅毒
想請問大家
我該怎麼辦
真的梅毒就不能從事餐飲嗎?
我真的很不甘願丟了這份工作
需要大家的幫幫忙
謝謝
作者: nalusiya (努力加餐勿念妾)   2017-07-07 08:07:00
你可以詢問勞工局 因為梅毒而被解僱是違反勞基法的 如果真的無法保住工作 也要取得合理的賠償
作者: skyatplay (a-kaiy)   2017-07-07 09:10:00
染梅毒解僱是違法的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09:12:00
去看一下食品從業人員法規吧,什麼都要扯到歧視,真的很喜歡把自己當被害者嗎?
作者: calmnova (土波波)   2017-07-07 09:29:00
是誰說有歧視的???
作者: nalusiya (努力加餐勿念妾)   2017-07-07 09:29:00
事主是已治療的情況 不能因為梅毒而解僱(勞基法) 但可以要求事主在治療完畢後再回到原職位(食品衛生法規)這個是我所理解的部分http://www.songyy.org.tw/archives/2854 這雖然不是餐飲業 但文末有講到相關法規概念 事主也可以照上面的資訊尋求專業協助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09:51:00
梅毒,第三級傳染病,在可能接觸食品的情況,本就需要主動通報,雇主如果不知道你已經治療中,他也必須通報。 梅毒不像B肝,必須血液接觸才會傳染,在食品餐飲業本來就是高風險因子,除非你請老闆調你去負責泊車,那就沒問題。
作者: nalusiya (努力加餐勿念妾)   2017-07-07 10:09:00
現在是《因為梅毒而被直接解僱》而非《因為梅毒 因法規規定而調離現職 》既然雇主不懂法規 那就有必要讓他了解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0:46:00
紅的明顯,梅毒、B肝是相同傳染途徑喔,上面資訊給錯了。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1:22:00
梅毒是細菌性,在空氣中可存活數小時,國外有非黏膜接觸感染案例,B肝是病毒性,離開宿主接觸空氣數分鐘之後死亡。 連TFDA都不敢說兩者傳染途徑相同,樓上?https://read01.com/L6edMxhttps://goo.gl/3cz8MK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2:25:00
我對於上兩個連結內容有些疑問,梅毒真的有透過被病人分泌物汙染的物體而感染,或甚至握手被感染的例子嗎?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28:00
我直接給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的相關資訊。官方資訊來源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2:28:00
美國CDC提到的傳染途徑也只有直接接觸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28:00
遠比沒有任何憑據的網站來的可靠吧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2:29:00
www.cdc.gov/std/syphilis/stdfact-syphilis.htm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29:00
作者: a0970969135 (ian)   2017-07-07 12:29:00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34:00
我沒有誤用詞彙,傳染途徑就是那些,你如果搞混這些詞彙還來反罵我就只能笑笑了
作者: smpss93126 (路人甲XD)   2017-07-07 12:38:00
所以你為什麼得到梅毒?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2:44:00
如果你知道傳染途徑是血液和體液等分泌物,那回到現實,一名外場服務生流著血並微笑地跟你說幫您上菜囉,你看到血流進菜裡面了,你還吃得下去我也覺得很厲害啦。還是要服務生立刻當場弄出體液加進你的菜餚裡面,你才覺得這道菜風味獨特,沒有這樣做絕對不吃。上述這些例子聽起來有沒有好笑?但的確就是要做到這種程度才可能達到傳染的可能性阿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3:10:00
你繼續粉飾吧。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13:00
我都照著醫學常識來推演可能的傳染情況了,還被放大招。算了,反正資訊也不是給你看的。希望大家去找正確的官方衛教資訊,別道聽塗說的好。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7-07-07 13:17:00
治療好就好了有疑問打去權促會問問看~在台北市的話寫信給市長信箱或1999
作者: ptt1347 (polo222)   2017-07-07 13:23:00
即使透過法律回到崗位 主管和你的關係也會面臨緊張 已經回不去了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7-07-07 13:27:00
要的是賠償還有讓主管知道這樣做是錯的
作者: phooom0188 (柳)   2017-07-07 13:40:00
洽權促會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3:41:00
醫學常識,你有待過醫院嗎? 有看過梅毒患者的皮疹嗎?,有想過一樣是性傳染病,為什麼菜花跟淋病不會被要求在各國的食品風險管控嗎?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44:00
目前為止,你我都不能提出證明說自己多專業,是梅毒治療的權威,那麼最多我們能做的事情就是把資訊放上來讓大家檢視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3:45:00
當你自認為無所謂時,有考慮過消費者的健康嗎? 還是你認真的以為看到血液跟體液才有可能傳染?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45:00
甚至你有你的專業,把實際案例發表在醫學期刊上,讓大家認同都是方法。
作者: taied (我不是正妹...)   2017-07-07 13:48:00
治療好就不具傳染性了~日常生活接觸也不會傳染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49:00
W大你可以繼續拿著保護消費者的旗幟來為你立場站台,但我依然只是從醫學傳染的角度跟你做互動而已。
作者: jkn59 (白胡)   2017-07-07 13:50:00
這違法的 告他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3:51:00
我只是舉例外場服務這個職業究竟要多嚴苛的條件才能傳染但你只是相信你不知從哪來的網站資訊就要說服大家,我是質疑那網站資訊的正確性了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3:58:00
反正W自認為自己拿出來的資訊比美國CDC可信就是了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4:02:00
你只是在蒙蔽自己的眼睛。 當一位手上長著十數個梅毒皮疹的服務員,手拿著兒童餐具給正在換牙的兒童用餐時,你會主動詢問服務生是否有梅毒嗎? 是否正在治療嗎? 是否已沒有傳染性嗎?如果你不是醫院從業人員,建議妳可以到感染科門口坐個幾天,觀察你所不熟悉梅毒患者實際情況。
作者: ukgary331 (REAGE)   2017-07-07 14:26:00
事實上感染某些性病跟小感冒不一樣,出來跑總是要還
作者: Sayd20   2017-07-07 14:38:00
某帳號不意外
作者: do12367 (x x)   2017-07-07 14:49:00
梅毒已經從食品從業人員的體檢項目中被排除掉了有個專業叫食品科學 原po有疑慮可以打去各縣市衛生局或是TFDA 的食品科詢問 相關問題 現行食品產業來講 你如果沒有得我們在從業人員所要求不能被檢出的疾病 是不會把你辭職的 但詳細還是要問一下主管機關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11:00
對於W大的提問,我還是要指出最初你說的觀念錯誤。你的觀點是只要接觸就可能汙染食物,但健康皮膚沒傷口或體液流出,表示一樣不達到傳染的途徑。所以這部分沒共識我們根本不用繼續在討論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15:00
梅毒進展並不快速,當身體感到異狀,通常已感染兩週,等到第四週,皮疹就長出來了,出疹就不可能從事食品餐飲人員,法規寫的很清楚。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17:00
你要討論法規開其他戰場我沒意見,畢竟那邊我不熟,也不須跟你回復太多,我重頭到尾都是在指你傳染途徑那邊資訊錯誤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19:00
傳染病防治法第12條也有但書,經主管機關基於防治需要,得限制工作。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19:00
甚至應該說,你理解資訊錯誤。握手那篇文章,他說一樣是有體液或血液才可能達到傳染條件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21:00
你可以繼續你認定的傳播方式。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21:00
但我不知道你提出線梅毒病徵後,傳染途徑就會改嗎?四肢出現玫瑰疹然後接觸感染病例快跟大家分享,很需要新知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23:00
你知道皮疹皮屑含有高量感染源嗎? 我不想花時間在遮蔽自己眼睛的人。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23:00
如果最後提出的病例依然脫不出血液和體液的範疇,那就省省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5:24:00
請問皮疹皮屑含有高量感染源的資訊來源在哪裡?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25:00
感覺回到以前在教學生的時代,無奈。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7 15:26:00
同上,懇求該篇醫學期刊。你要以導師姿態出現,那就拜託達到導師的水準。文獻、期刊出處全都附上吧如果老師夠強,我可以受教的。給個良心建議,要完整論述你的觀點,你可以重開一篇文我絕對拜讀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32:00
不打算教你,你這種要求老師的方法,是國中老師才這樣作,上過大學嗎? 教授會發文獻到你手上嗎? 連梅毒的進程都要問,你是沒有主動學習能力?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5:33:00
原來沒有任何文獻根據啊,了解。
作者: wps0315 (鏗鏗)   2017-07-07 15:34:00
繼續閉上你們的眼睛吧。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15:35:00
如果你的眼睛只能看到錯誤的東西,那還是閉上得好。
作者: krufamine (...)   2017-07-07 16:24:00
自以為老師又提不出文獻的人真可憐,我們就不要再逼他了
作者: ah122113755 (1930)   2017-07-07 17:48:00
一直開大絕真是有夠弱
作者: NKUHT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   2017-07-07 19:30:00
你中愛滋還可以,但你得梅毒跟肝炎基本上就跟服務業絕緣了公司都會要體檢表, 你給不出來他就不要用你畢竟梅毒跟肝炎還是有傳染的危險
作者: solemnity (我相信)   2017-07-07 23:28:00
會有什麼傳染的危險?
作者: borest (培林)   2017-07-08 01:29:00
爬完政府資訊以及外國文獻, 全部否定間接傳染, 這跟w大老師貼的壹讀有出入, 資訊正確性可議. 梅毒確實是可以透過血液傳染, 另外比較好奇w大老師說的間接傳染的案例, 或許有機會發sci, 為台爭光, 好期待.
作者: selfkill06 (selfkill06)   2017-07-08 03:24:00
雖然這個問題跟甲版沒有緊密相關,但還是好奇想問如果這個情形下老闆付了資遣費,那是不是就沒有違法的疑慮
作者: koshinage (aiki)   2017-07-08 04:15:00
W好有趣
作者: jengjye (建)   2017-07-08 11:33:00
好像會掉一堆皮屑....真的不適合做餐飲啦...
作者: rainbowus (說好的不會變)   2017-07-08 11:43:00
好不容易看完回覆,結果某人完全提不出文獻還要大家相信他...
作者: prokey (小矮)   2017-07-08 13:07:00
w大本次的爭議點只在傳染途徑上有獨到見解,但法規部分還是能請大家去判斷是非對錯,不需要因人廢言
作者: pokota   2017-07-08 13:43:00
CDC跟FDA分不清楚 哈
作者: malanna (女王)   2017-07-08 14:00:00
老師? 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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