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歧視,一個比較簡單的定義是,基於某種屬性、分類,給予不公平的對待。
若是單從不公平對待的「存在與否」區分是否構成歧視,而不加上不公平對待的「程度大
小」予以限制,會使得太多行為都落入歧視的範疇,導致矯枉過正、動輒得咎的不良後果
。
所以,是否構成歧視的關鍵,應該在於不公平對待的程度,亦即「界線」為何。
首先,個人主觀的「內在好惡」,我認為並不構成歧視,例如:在心裡偏好身高低於自己
的伴侶
內在好惡是個人思想的一部分,而人作為自由意志的主體,內在思想的自由正是其存在的
核心基礎,因此,該部分的好惡應該要被容許。
再來,個人行為的「外在好惡」,我認為是否構成歧視,是「量差」的問題,也是最具爭
議的部分。
外在好惡可以透過正/反面的方式表達,前者例如:表明自己偏好的族群,後者例如:表
明自己拒絕的族群。
然而,正、反面的方式表達,在不公平對待的表現程度上,並不具有本質上的差異。
正面表述也可以說成:非純粹異性戀者,嚴禁私訊,違者絕對不回
反面表述也可以說成:非異性戀者可能不會回訊
因此,爭論「拒C、拒娘」和「偏好異男樣」有沒有不同、是不是因為表達方式就可以區
分為是否構成歧視,並沒有意義。
對於是否構成歧視的關鍵,即「程度」問題,還是在整體語句表達上,那些看似微小卻牽
動人心的詞彙使用。
要做出是否構成歧視的統一標準,是很困難的,除了極端個案,大部分的情形還是淪於各
說各話,畢竟關於歧視程度的界線,一萬個人可能有一萬種想法,就如同對於猥褻的界線
,也總是無法定義,卻可以由個人判斷。
我不覺得哪一邊有著絕對,但我們應該時時警惕著自己要成為善良的人,在不得已傷人的
時候,也不要覺得理所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