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大法官解釋2年後同志可以結婚,
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也就是說,配偶並無單獨繼承權利,
假設大家沒有子女, 結婚也沒有給家人知道,
哪一天過世後, 是不是在遺產繼承上會有很大的爭議?
此外, 遺產要分給父母還有道理,
但是分給兄弟姊妹? (一般人正常狀況下,應該比父母晚過世)
所以最常遇到 可能是同志配偶與兄弟姊妹引發遺產爭議?
請問板上法律專家有什麼建議做法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