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恕刪=
我自己是從事兒童及少年領域的社會工作者,
業務範圍包含收出養業務,
之前其實一直很想針對同志收養議題提出自己的看法。
首先,想先說明一下「收養」這個名詞是精確的法律用語,
「領養」比較是針對貓、狗等寵物,
其他還有寄養、認養等名詞就不多做說明了。
ps. 這篇單純說明非血緣關係收養,也就是排除近繼親收養案件。
(近親收養-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及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相當。
繼親收養-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子女)
誠如machinly文章所述(#1PTkZ2aT),
說老實話,現行要收養非血緣關係的孩子不是那麼容易,
除了那些資格審查條件以外,確實自101年5月30日起臺灣就不接受指定收養
(也就是今天我跟法院說我想收養鄰居或撿來的小孩,是不行的!)
收養代表的是與無血緣關係的孩子建立法律親子關係,
為了「兒童最佳利益」為考量,必須要透過收出養媒合機構進行媒合,
這件事情規範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條內,(下稱兒少法)
至於要怎麼媒合?也就是你可以開條件,
例如你想要2歲以下的孩子,男生或女生,健康狀況等條件,
媒合機構會再協助檢視機構內的孩子是否有符合你開出的條件,
也就是說,你不能直接跟機構說我要某某小孩,
你只能依據你的條件來媒合孩子,
這樣的機制呈現出來的是,孩子並不是「物品」,
孩子不應該是被大人所挑選,
在一個公平篩選的機制下,讓每個孩子都能夠媒合成功出養。
除了你開條件之外,當然機構也會開條件,
例如你要配合參與親職教育準備課程(兒少法第17條第1項第3款),
你要跟孩子試行生活一段期間,評估你的照顧情形(兒少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
基本上,你要收養一個孩子,一定要有部分財力,
因為上課要錢,媒合要錢,養小孩要錢,
如果沒有一定經濟基礎,媒合程序大概會很難下去。
當你媒合過程進行很順利,也順利進到法院開始審理,
法院可能還會請縣市政府社工去做訪視,
依據社工訪視報告來做最後裁定,
不管最後裁定是認可或駁回,
都還要接受縣市政府社工進行後續追蹤(兒少法第18條),
追蹤期間中央目前是規定至少要一年,
但有些案件如果評估有需求也會延長,
甚至有些法官會直接在裁定書上規定縣市政府要追蹤2-3年也都有這樣的案例。
整個程序跑下來,1至2年跑不掉,
花費的時間、精力、金錢其實都是相當龐大的,
也因此很多收養人在清楚整個流程之後反而會更加詳細思考自己收養孩子的動機。
說實話,我認同misby(#1PTgjqBH)所說的,
「許多人為了滿足自我而決定收養小孩」,
認同的原因在於,撇除同志收養不說,
一般的異性戀家庭收養的原因不外乎喜歡小孩、不孕、傳宗接代、申請補助……,
各種原因應有盡有,
許多人收養的原因都在於喜歡小孩,
但是真的「喜歡小孩」就能照顧好一個小孩嗎?
為了傳宗接代所以剝奪孩子跟他的原生父母的法律親子關係聯結?
為了申請補助所以收養孩子來改善自己的家庭環境?
這些都是很現實也活生生在臺灣社會中發生,
但是「收養」這件事情真的不是那麼容易,
現在法院審酌收養案件都是以兒少法第18條所稱的「兒童及少年之最佳利益」來裁定
其他如家事事件法第106條也揭示:
「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
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
所以收養案件絕對不是站在大人的立場下為出發點,
因此今天同志要提出收養,除了法令限制外,跟異性戀夫妻一樣當然沒那麼容易。
很多人提出「同志收養」的質疑,
不免是孩子在同志家庭成長過程相異於異性戀家庭,
但想要跟這些發出質疑聲音的人說明,
如果今天一對同志伴侶,在經過中央認可的收出養媒合機構評估完成,
從一開始的條件、課程、試養、遞狀、審理、交查、裁定到追蹤,
都具有收養人適任性,符合兒少最佳利益,那為何還有理由拒絕同志收養?
如果你擔心孩子在同志家庭中成長,會有負面的生活經驗,
在學校會遭到霸凌、歧視,
我想,這些事情媒合機構會比我們更加擔心,
在當初會談的時候,一定會談到這些部分,
在課程當中也一定會詳加說明如何協助孩子面對、因應這些情況,
因為,沒有人希望孩子最後被「終止收養」,
所以媒合機構在一開始的評估一定會針對這部分跟收養人做許多說明與確認。
再者,一般的異性戀家庭,許多孩子也會因為許多原因受到霸凌,
所以不能因為同志家庭的孩子可能會被霸凌而反對同志收養,
因為霸凌這件事情,是父母該教育孩子,
而非為了杜絕霸凌事件發生而禁止某些孩子的存在,
畢竟,現在沒有同志伴侶收養案例,社會上還是存在許多歧視和霸凌,不是嗎?
最後我想要再澄清一點,
現在育幼院的環境其實沒有差到那個地步,
之所以會希望孩子能夠被收養,
是因為希望他能在「家庭」環境下成長,
而不是因為育幼院環境差所以應該要被收養。
最後,說這麼多,還是希望民法能夠趕快修法,開放同志收養,
讓更多孩子能夠獲得更多人的關心與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