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開講》婚姻平權何時成真?@Jer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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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報導2014年伴侶盟號召了30對同性伴侶至戶政單位登記結婚,遭到拒絕之後,其中有三對伴侶不服,進而提起行政訴訟,而在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公布之後,今天10月12日,正是第一個同婚登記的行政訴訟案,宣布判決結果的日子。
今天的判決有兩個重點,一是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以釋字第748號解釋為依據,撤銷了臺北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先前駁回同性伴侶申請結婚登記的原處分,也就是說,行政法院認為戶政事務所拒絕同性伴侶申請結婚登記是違法的。
另一個重點是,在同性婚姻尚未立法或修法前,行政法院認為因為沒有明文規定,該院無法按照同性伴侶所提請求,直接判決要求戶政事務所准許同婚登記。
希望同志能及早不再被污名化、標籤化,期待性傾向的不同,再也不會成為差別待遇的理由。(伴侶盟提供)
這樣的判決結果,乍看之下似乎回到原點,僅僅只是行政法院為自己解了套,將球再丟回行政與立法部門。但是,至少行政法院已經認定,拒絕受理同婚登記確實違法,其次,行政法院表示「2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換句話說,所謂的2年期限,並非用來拘束戶政單位等行政機關,一定要等上2年才能受理同婚登記。
檢視釋字第748號解釋,其中清楚提到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已經超過30 年,同時也提及即便以立委蕭美琴首度提出的同婚法案起算,也已歷經 10 餘年,立法院卻仍未完成同婚相關法案的立法程序。也就是說,大法官顯然認為「長期受禁錮於暗櫃內,受有各種事實上或法律上之排斥或歧視」「為社會上孤立隔絕之少數,並因受刻板印象之影響,久為政治上弱勢」的同志們,等待公平合法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已經太久了。
至於逾2年未完成修法,得直接依民法登記結婚的2年期限,顯然是大法官基於權責各有區分,一方面尊重立法審議與其權限,但同時,為了避免現行法令的違憲狀態,被無限期持續,特別為了修法時程所設定的最後容忍期間。簡單說,既然同志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已經被大法官認定是「重要之基本權」,而且,在現行民法規範下,確實因其違憲而受到侵害,那麼,政府部門就該迅速處理,即時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因為,這正是民主國家政府最重要的施政義務之一,大法官所設定的2年期限,是提供相關單位加緊推動修法程序的作業時程,絕對不是任由行政或立法部門繼續擺爛2年,甚或是被拿來與特定團體交換支持與否的政治籌碼,果真如此,自然已經違反釋字第748號的解釋意旨。
針對今天判決的結果,伴侶盟已經發出聲明,期許行政院、立法院盡快完成修法,也呼籲台北市政府拿出魄力准予同性伴侶結婚登記。雖然目前看來,要期待這些政府部門能夠勇於任事,依照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及早還給同志原本就該受保障的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恐怕仍需要相當時日與努力。
但權利從來就不會憑空從天上掉下來,爭取權利的路途,也無從奢想會是康莊大道,甚至可能在一開始,根本就沒有任何出路。畢竟在整個國家社會都漠視同志的存在,甚或認定同志是病態的前提背景下,所有的法令制度,自然不會考慮同志的情況與需求,如果按照某些人的想法,政府機關就是只能依法行政、少數人不該造成社會對立和衝突等等,那麼,同志原本應該享有的權利,永遠都不會成真。
如今,經過許多人長年來的努力,社會大眾對於同志已經有了更深入的認識與理解,大法官更已作成明確釋示,相同性別或同性性傾向,並不該作為對婚姻自由與平等權有差別待遇的理由,我們已經走在平權的道路上,期待能有更多人可以一起走下去。
而10月16日畢安生老師的紀念晚會,以及10月28日的台灣同志遊行,都是可以藉由實際現身,爭取更多支持的機會,謹請大家盡可能踴躍參加,好讓更多人願意一起來關心,除了希望能夠因此,使婚姻平權早日成真,同時,在愛滋防治與性平教育等重要平權議題上,同志也能及早不再被污名化、標籤化,期待性傾向的不同,再也不會成為差別待遇的理由。
(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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