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討論法律的時候應該處理兩件事。
1. 我們為什麼討論法律。
2. 我們應該如何討論法律。
例如第21條我之前提出的是關於法律制定的疑慮,就法律制定去討論事沒有問題的。
但對於第16條我們對於法條並沒有爭執,而是僅是討論該條中指定醫事機構的責任。
因此不同的脈絡,會有不同的討論,這跟是否與自己想法一致無關。
不是我人不好或自助餐啦,僅僅就是你可能不習慣而已。
※ 引述《Blopress (UCCU)》之銘言:
: Uka大特別的地方在於
: 跟自己想法一致的 就引用法條
: 像是此時引用
: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16條
: 但是之前Uka提到
: 已知自己有HIV 行不安全性行為導致他人被感染 而需要入罪部分
: 又顯然不同意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 的見解
: 根本上就是自助餐的概念
: 需要的時候引用一下
: 跟自己理念不合又說法條沒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