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dghkrt3489 (光光不應該隨著世俗改變 )》之銘言:
: 當甲甲還在爭執同遊衣服穿多穿少,
: 在愛滋問題上和魯蛇異男跳針時,
: 女同想的是成家,擁有自己的小孩,
: 人工生殖法不修,男同志何時才能成家?
: http://www.upmedia.mg/news_info.php?SerialNo=19402
: 「因台灣《人工生殖法》目前只開放不孕症等異性戀夫妻,同性伴侶若想要有孩子,除了
: 收養,只能靠自行滴精,或出國找合法人工生殖的國家產子。」
男性同志要適用人工生殖法,門檻不只是夫妻二字。
還有「子宮」的問題,代理孕母沒有合法化,
男性同志就沒有適用人工生殖法的空間,
因為現行人工生殖法,只允許挪用他人精卵,並不允許借用他人子宮生育。
但代理孕母究竟是對女性的壓迫,還是解放女性子宮的自主權?
這不論在先進國家還是落後國家,都是需要經過多方討論的,
男性同志終究不是代理孕母議題下,可能被壓迫的「女性」。
如單方面主張「代理孕母合法化」,很可能被認為
是將女性物化為「生育工具」,
懷孕生子的死亡率雖早隨著醫療科技進步而降低許多,
但仍伴隨許多健康風險,這些風險是委託代理孕母之人無法分擔的,
如何保障孕母的權益,避免代理孕母成為壓迫弱勢女性的制度,
是談論代理孕母議題時,不可缺席的項目。
個人覺得比較值得關切的是:
國外合法代理孕母制度下的子女,能否於台享有兩個生父/生母的合法親子關係?
國內人工生殖法,女性同志女女成婚後是否能夠適用?
同性配偶是否可被保障與異性配偶相同的申請收養資格?
(是否收養被核准,仍須個案評估)
或許我們不是每個人都想要孩子,不是每個人都有孩子,
但是最起碼,法律不該因為社會有歧視,就剝奪孩子基本的親子關係,
台灣不是一開始就對單親家庭友善的,但是台灣的收出養制度,
未曾排除單親收養的可行性,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