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eter080808: 直接適用婚姻法 我跟你保證其他法條會戰更大 改更多04/25 12:38
→ ksng1092: 跟我保證嗎...敢問您的專業是? 這東西法學專家兩年前就04/25 12:39
→ ksng1092: 一堆討論了,縱使你的專業不在這,也還是可以google一下04/25 12:40
推 peter080808: 因為很多法條都直接寫"夫妻" 光是夫妻定義又要再吵04/25 12:40
→ peter080808: 了04/25 12:40
我個人覺得:夫妻定義沒什好吵的。
祖父母= 祖父 or 祖母 ? 祖父 and 祖母 ?
父母= 父親 or 母親 ? 父親 and 母親 ?
子女= 兒子 or 女兒 ? 兒子 and 女兒 ?
既然「子女」不代表一定有兒子,也有女兒,
「祖父母」也不是祖父和祖母都有才算祖父母,
那--「夫妻」沒有夫或沒有妻又有什大不了?
何況台灣早有數對依法夫妻合併申報所得的同性配偶存在,
到底是還需要修什麼法,才能讓順性別同性配偶和現存的同性配偶平等適用現有法規哪?
我實在不明白,為什麼政府都能公開承認同性配偶存在,
並且為使同性配偶可以和異性配偶一樣線上報稅而修正電子報稅系統,
卻不敢承認「同性配偶直接適用現有法規,並無明顯窒礙難行之處」?
另,人工生殖除指涉不孕夫妻,還明確表示不孕夫妻需有可受孕子宮,
故在人工生殖修法前,順性別男同性戀會因無可受孕子宮而無法適用。
這點是可理解的,畢竟代理孕母的孕母,也必然是受憲法保護的自然人,
不是誰想要,就可以不顧及孕母權利保障,要求代理孕母制度盡速合法化的。
就好比我們不可能,無視兒童人權,輕易下修收出養制度的門檻。
提醒:允許同性配偶收養不會下修收出養制度門檻,因為台灣從來未禁止單身收養,
同志本來就可以依法申請收養。
禁止同性配偶共同收養,反而可能使社工無法周全評估同志收養方的家庭狀況,
間接損害到孩童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