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文有提到: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15-1條 http://bit.ly/hivregulation15-1
一、 騙人自己被針扎來驗對方是不是HIV,我想不是吃飽沒事幹,就是找自己麻煩。
第一關:
http://bit.ly/hivregulation2015
要證明針扎必須依據2015年1月20日三讀通過之愛滋條例修正草案附帶決議:
「應於暴露情事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完成回報紀錄,記載時間、地點、血液或體液
來源、事件過程及證人,方得對血液或體液之來源當事人採集檢體,以不具名方
式進行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檢查。 上述紀錄並應於一週內送至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衛生主管機關備查,以避 免醫事機構浮濫逕行篩檢。」
其實只有衛生局所、針扎相關當事人,等最少人數可以知道。
而且必須依據匿名篩檢標準,給予前後衛教諮詢甚或轉介。
而相關結果洩漏給其他人也是不必要的,也可能受處罰。
第二關:
好了就算確認這些資訊是真的,若是來源真的是血清愛滋陽性反應:
1. PEP吃28天。
2. 事後定期追蹤(六週、三個月、六個月)追蹤三次抗體檢驗結果,
六個月後追蹤結果為陰性才能排除感染。
更別提還有其他血液傳染病要追蹤,嚴格來說,我不知道這樣是搞到自己還是幫助自己
二、至於其他事前的必要性急迫性?
CDC是這樣說:http://bit.ly/2KmHkL0
「若執行可能發生扎傷及血液、體液暴觸或其他可能意外暴露之業務(例如:外科手術)
,但尚未實際發生暴露事件時,並不適用本條文之規定。」
事前檢驗HIV,不符合第15-1條不符合必要性與及急迫性,請直接問當事人或代理人。
或許有人覺得一堆人陪你一起寫報告跟跑大地遊戲很爽就對了?
但大家開心就好
: 推 j81284: 修正條文 第十五條之ㄧ 07/01 12:23
: 推 j81284: 我今天只要說我疑似被針扎,就可以直接驗了 07/01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