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轉貼廖元豪教授對於公投法的兩個觀點
(廖元豪教授是當初憲法法庭的聲請方台北市政府的代言人)
創制複決傻傻分不清─公投法應該真讓人民「立法」
http://www.storm.mg/article/430185
公投是人民立法,不是投票大秀
http://www.storm.mg/article/399388
其實這兩篇都說得很清楚,現今公投法「創制案」的問題
比較能夠具體落實的是複決案(但前提是要有能夠被複決的法案吧?)
假設現在貿然修改民法,到時反同方提出個複決案不就功虧一簣?
(除非我們很有自信的認為我們一定選贏)
至於另一個題目:
「你是否同意以民法婚姻規定以外之其他形式
來保障同性別二人經營永久共同生活的權益?」
就算我們很不幸的,同意票大於反對票,必須提案專法
公投法提到:
「行政院、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三個月內研擬相關之法律」
「送立法院、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審議」
「應於下一會期休會前完成審議程序」
這個時候問題來了:
雖然公投法裡面的「應」字,行政部門要配合執行
但是立法院呢?是不是可以動用各種議事規則等等手段來拖延甚至封殺?
就算公投法有強制在一定期間內完成審議程序
立法院的部分要怎麼強制他們將這個專法審議完畢?而且這個創制案又不可能自動生效?
小弟真的不太清楚,版上有無法律專家可幫忙解惑
再來就是,如果一切都有照程序走,不搞議事規則封殺冷凍
選舉那天是11/24
呂小姐覺得拖延怠惰的政府,我想應該會在三個月的最後一天才提出專法丟給立院
這個時候是2/24,正好開始上半年會期
程序委員會可以故意不把這個法案排入吧?甚至可以把它退回重審?
還記得我們當時死命費盡多大的心思要把民法修正案送出委員會吧?
專法我們也可以給他拖著不送出委員會吧?
再怎麼樣,也不可能在明年5/24馬上審議完畢
因為公投法有提到,創制案可以最晚拖到下一個會期來審完
那這個時候5/24就是民法自動生效的時刻了
但有一點很奇怪
專法也必須要在下一個會期(明年12月底)審完
可是民法已經生效了阿
這根本是個大BUG,難道這個專法是寫好玩的?
小弟在這邊也想問問版上有無法律專家,這種狀況何解?
另一方面,更奇怪的地方來了,如同廖教授提到的,這個創制案最後的法條會如何呈現?
最終還是得要進入立院,審議過程中立委有太多文字眉角可以修飾操作玩弄了
而且我個人認為反同的提案文字也是不太清楚.....
又是一個超級大BU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