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婚姻權益根本沒多好
像是二分之一應繼分遺產就實在是太少了
第1144條規定配偶繼承遺產之權還要跟一大堆繼承人均分
結果直接削減同性伴侶所能拿到的金額
要是訂立婚姻專法
直接規定其應繼分應為遺產三分之二或為遺產全部豈不更好?
幹嘛一直要應繼分先跟直系血親卑親平均,再跟父母、兄弟姊妹均分二分之一之類的?
要是你智商夠高、真的聰明的話
立專法可以把那些會跟你搶遺產的東西全部槓掉
你不必再想著要怎麼幫人買保險跟保險公司詐領身故給付
不必思考怎麼把第一順位、第二順位的人依序除掉
一下子就能拿到最多遺產,何樂而不為?
立婚姻專法是立法委員的事
找尤美女立專法就可以訂出比民法條件更優厚的專法
難道你覺得尤美女會使詐給你立一個更差的婚姻專法?
要是懷疑尤美女會暗算你,就把你要的條件全部開出來,交給許毓仁啊!
總不可能每一個立法委員都不幫忙立好專法,他們也要選票吧!
何必訂死在民法二分之一的應繼分遺產?
民法是一部沉痾已久的爛法典
東抄西補、支離破碎,權利條件相對都差
同性伴侶怎能委屈求全只要二分之一的應繼分遺產?
你的另一半留給你的愛難道只值二分之一嗎?
他真的有全心全意愛你嗎?
立專法,他才會更專情
※ 引述《wayne62 ( )》之銘言:
: 挺 同 婚:人家結婚關你屁事
: 反同反駁:要修民法就關我的事!!!
: 但真是如此嗎?
: 找到台灣透過修民法來平權的2個例子:1養子女平權2妻子平權
: 1民法1142條講養子女的繼承:
: 民19年時制定為:…養子女之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1/2…
: 民74年修民法時,這條被刪除。
: 2民法1002條:(民87/5/28修正)
: 民19年制定為: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
: 民87年修民法: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
: 會修正緣由是因釋字第452號釋憲案(民8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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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探討:
: 1民74年修掉民法1142條(以達成養子女平權),關我的事嗎?
: a我非養子女,
: b我雙親沒收養子女(即我沒兄弟姊妹是養子女)
: c我自己沒收養子女
: d我也沒想收養子女
: 此案較相關的應該是 養子女、養子女的兄弟姊妹、養父母…
: 除此之外的人實在沒什麼置喙的餘地。
: 可見修民法,刪掉民1142條(以達成養子女平權),不關一般其他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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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妻子平權,關誰的事?
: 最相關的當事人應是妻子,
: 其次是丈夫,因為修法後丈夫就喪失強制妻子跟他住的權力……
: 可見修民法1002條,關異性戀夫妻的事,
: 不太關同性戀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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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以上兩例可見,修民法不一定關我的事,
: 要看實際影響的程度,才能知道和我相關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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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同婚修民法後,只是把同志伴侶包納進婚姻制度,讓同志也能結婚,
: 不會因同志能結婚,異性戀就不能結婚。
: 結語:
: 所以同婚修民法,應跟非同志的相關程度不高,較不關非同志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