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民法修法增「意定監護」條文 同性伴侶也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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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頭殼newtalk |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發布 2018.09.27 | 13:58
有鑑於我國已進入高齡社會,行政院會今(27)日通過「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
我國法定成年監護與意定監護將雙軌併存,讓民眾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決定未來監護人,
簡單來講,就是自己的未來由誰照顧、監護,都可以由已成年的自己做決定。法務部次長
陳明堂受訪時表示,這對同性伴侶也是選項的一部份,原則上,法院要先尊重當事人的契
約指示,其餘家屬不能因為意定監護是同性伴侶就排除,除非法院認定「受任人」違反最
佳利益原則,例如詐騙、背債、理財等方面有問題,因為最重要的是身心照護跟理財照護
。
依現行民法規定,「法定成年監護」只有在本人喪失意思表達能力時,如重度失智、失能
、癱瘓等情況下,經聲請人聲請,才能由法院依職權宣告監護;法院依職權選擇配偶、四
親等內親屬、一年內曾同居者等適當者為監護人。但隨著高齡、單身人口日增,加上不少
家庭成員間關係疏離,法務部參酌國外立法趨勢,並審酌我國國情,在民法親屬編中,增
訂「成年之意定監護」條文,並在今天經行政院會通過。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司長鍾瑞蘭在院會後記者會中說明指出,台灣已進入高齡社會,有些人
病痛纏身、失去健康、即將失智甚至喪失部分行為能力,越來越多人希望擁有「當年邁無
法自理生活後,誰來照顧自己」的選擇權。
修正後的新增條文規定,成年者可以事先與人約定,簽下意定監護契約,當其無法自理生
活、受監護宣告時,由一人或數人擔任監護人;若選擇數人共同監護、可約定個別的執行
職務,如有人負責照護、有人負責財務管理等。契約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公證人在7
天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住所地的法院,該契約在當事人受監護宣告時即生效;若在契約生
效後想改變,必須有正當理由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契約。未來若碰上需要法院執行監護宣告
時,只要有事前訂有意定監護契約者,都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
至於同性伴侶的部份,陳明堂說「也適用」,原則上法院要尊重契約,先尊重本人的指示
,家屬不能因為其指定的「意定監護」是同性伴侶就被排除,除非法院認定違反最佳利益
原則,譬如詐騙、背債、理財有問題,因為最重要是身心照護跟理財照護。但若未來遇到
糾紛時,「受任人」被解任後再另外指任,由誰提出?陳明堂表示,第一,法院裁定監護
宣告前,可以先主動調查,第二,監護宣告事實發生後,其餘家屬可以申請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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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監護,同性伴侶也適用。
524過了那麼久,算有在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