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撐到公投完了,我想講一下憋了很久的話。我要說,關於同志婚姻在釋憲上的
長路現在才開始,不管是專法還是放入民法中,由於大法官釋字的保守性質,至少還
有兩個釋憲的戰場要經歷。
相信大家都很熟悉釋字748了吧,請大家仔細想想,釋字748在整個民法關於同性婚
姻的解禁「程度」,有多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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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748號理由書
..按相同性別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
關係,既不影響不同性別二人適用婚姻章第1節至第5節有關訂婚、結婚、婚姻普
通效力、財產制及離婚等規定,亦未改變既有異性婚姻所建構之社會秩序;且相
同性別二人之婚姻自由,經法律正式承認後,更可與異性婚姻共同成為穩定社會
之磐石。..
..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之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本解
釋而改變。又本案僅就婚姻章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
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之婚姻
自由及第7條保障之平等權,作成解釋,不及於其他,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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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間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這次大法官解釋的核心,大法官
們將婚姻作了這樣的解釋,藉此建立同性和異性都應該適用民法親屬篇婚姻章規定的
正當性理由。理由書中「不及於其他」的但書是一個緊箍咒,嚴格限制了這份大法官
解釋的適用範圍。
民法親屬篇的結構如下:
第一章 通則
第二章 婚姻
第三章 父母子女
第四章 監護
第五章 扶養
第六章 家
第七章 親屬會議
關於同性伴侶的法定地位,最早放寬適用的其實是第六章家中的第1123第3項:「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算上已經先放寬的第
六章,你會發現還有五章大法官可沒有說能夠適用748的解釋。
這道理也很簡單,都說同性婚姻是兩人間的關係了,那第三人就不在範圍內了不是
嗎?民法第969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這一條是第一章通則章的內容,難道就會自動適用嗎?
這就是第一個戰場:即使法律承認了同性婚姻在民法上的地位(專法是民法的特別
法),要擴大適用到整個民法親屬篇,至少還得打上一至兩場的戰爭。
但是即使如此事情也遠遠沒有結束,因為民法又不是只有親屬篇。在此為大家隆重
介紹幾乎可以保證民事訴訟打不完的民法第1144條「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規定
。大法官在釋字748講的是保障兩個活人共同生活、共組婚姻的關係,現在的問題跑到
一個活人和一個死人的時候,要說釋字748還能適用也太牽強了些。但我們幾乎100%
可以肯定,扯到了錢的時候,所有的人就會有另外一副嘴臉。
因此,像是民法繼承篇這些親屬篇以外的民法篇章,在同性婚姻上的適用問題,就
會成為第二個戰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