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警察大學教授鄧學仁,曾數度對同性婚姻法制化表達意見:
(圖片:https://i.imgur.com/Pt8u1gT.png )
2012/12/18 受馬政府法務部委託調查,建議制定《同性婚姻法》,不動民法婚姻定義
本研究認為,為使同性婚姻法制過程單純化減少阻力,並符合同性婚姻者之需求,
其方式應以制定「同性婚姻法」為宜,而其內容可參考德國同性伴侶法之設計,
並加入我國親屬法之特色,有關此部分建議法務部,一方面應持續觀察民眾之意
向,制定適合同性婚姻者需求之法制,另一方面針對法制化內容,應再做更深入
之後續研究,以期創設更周延之同性婚姻法。 (節錄自研究摘要)
【出處】法務部《臺灣同性婚姻法制化之調查研究》委託研究案成果報告書
https://goo.gl/LW85wx 或 https://goo.gl/AsGnYA
2017/03/24 擔任同婚釋憲案鑑定人,建議同婚親子關係應另立專法(但未指名專法名稱)
鄧學仁主張,目前同性結婚不是合法化問題,而是需要法制化的問題,他認為同
婚必須另立專法,就像當初為了試管嬰兒等問題,訂定了人工生殖法,目前民法
親屬篇大都是為異性婚設計,如果讓同婚排除適用這些法律規範,又會被質疑歧
視、排擠。
就子女利益考量,鄧學仁認為如果沒有妥適立法,或造成法的不安定性、身分關
係無法確立,他認為不管以後決定要修改民法或是立專法,這部分都要仔細規範,
否則將會危害重大的公共利益與親子關係的確認。
【出處】中國時報〈鄧學仁:同婚親子關係 應另立專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70325000315-260118
2018/12/02 考量釋字748及最新主流民意,不動民法既有婚姻定義,建議於民法親屬編
增訂「第8章同性婚姻章」
一、於民法親屬編增設同性婚姻專章,除法律另外有規定外,例如不適用異性婚
親子關係之相關規定,以保障異性婚姻不受影響,有關同性婚姻親屬關係之
成立、消滅及法律效果均依異性婚之規定。
二、同性婚姻法制化前同婚者已有之子女,區分為A卵B生之方式,或A卵A生之方
式,前者準用準正之規定將該子女就地合法視為婚生子女,後者則為繼親收
養,其收養應以認可為原則,不認可為例外,除非收養不利於養子女。而一
般之收養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
第15條至第17條之規定處理,評估出養人生母出養之必要性,以及收養人與
被收養人之適合性,法院始得為認可准否之裁定。
三、同性婚姻法制法制化後,男男婚之收養同於一般收養,但若男男婚之一方收
養他方與其他女子所生子女之繼親收養,依《兒少權法》無須經收出養媒合
服務者之服務,然因收養將使生母與該子女之親子關係終止,故法院仍應採
行必要措施,評估出養人生母出養之必要性,以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適合
性,始得為認可准否之裁定。
四、同性婚姻法制化後,同性婚姻者欲擁有婚生子女時,考量同性婚姻與異性婚
本質之差異,應增設排除異性婚親子關係之規定,同時比照人工生殖法之規
定,所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其未依人工生殖法受胎,則不得視為婚生子女,
由分娩之母決定向生父請求認領,或由生父認領,或由同性婚姻者依一般收
養之方式向法院聲請收養之認可。
綜上所述,考量異性婚與同性婚姻本質不同,且為維護子女之利益,同性婚姻關
係與親子關係應於親屬編一起規範為宜,同時確保同性婚姻之修正不影響異性婚
姻,建議於民法親屬編最後增設第8章同性婚姻章,具體建議條文如下:
第一,增設民法第1137條之1:「同性婚約,應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訂定。」
第二,增設民法第1137條之2:「同性婚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其親屬關係之成
立、消滅及法律效果依本法之規定。但第1061條至第1070條之規定,不適
用之。」
第三,增設民法第1137條之3:「同性配偶之一方於婚姻關係存續中,經他方配偶
同意後,依人工生殖之方式,與他人捐贈之精子受胎所生子女,視為婚生
子女。」
第四,增設親屬編施行法第9條之1:「中華民國○年○月○日同性婚姻章修正前
所生之子女,其提供卵子之人與分娩之人結婚者,準用第1064條之規定。」
【出處】思想坦克網站 鄧學仁《公投後同性婚姻的立法動向》
https://goo.gl/wnkhT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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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教授的立場屬於保守穩健,卻從過去《同性婚姻法》轉變為「民法專章派」,
並指出目前上策是「民法專章」、中策《同性婚姻法》、下策《同性伴侶法》。
我認為他的意見很值得參考,至於要如何讓民眾有感支持中策、上策,就靠大家
一起努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