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網評論:婚姻須平權,行政院切不可違憲(邱文聰、林佳和、官曉薇、孫迺翊、陳宜倩
、黃丞儀、劉靜怡、蘇彥圖、蘇慧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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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時間:2019/01/28
過年,是闔家團圓的時刻。在台灣社會中,有些人想要組織家庭,卻無法如願,難以團圓
。
去年11月24日由下一代幸福聯盟(簡稱「下福盟」)領銜提出的公投案,反對同性婚姻。
在中選會要求不得違憲的前提下,下福盟已將原先的提案改為「是否同意《民法》婚姻規
定應限定在一男一女的結合」,並未排除同性性傾向者依照大法官解釋的意旨,依照其他
法律締結婚姻。然而,公投結束後,下福盟不斷宣傳公投結果就是反對同性婚姻合法,明
顯違背自己提案的公投主文。
正當行政院草擬相關同性婚姻法律的此時,下福盟和其他反同團體再次積極遊說,試圖以
「同性共同生活法」來取代「同性婚姻」。據報載行政院在壓力下可能提出「同性伴侶法
」,違反大法官所揭櫫的「婚姻自由」保障。
下福盟主張以婚姻以外的「伴侶」或「家屬」名義來處理同志關係,不但明顯違反大法官
解釋,更是以錯誤資訊誤導大眾。如果行政、立法機關憚於全國性選舉即將到來,以婚姻
以外的關係來取代同性婚姻,形同蔑視釋憲機關所作成的最終解釋,將付出更多社會成本
。
我們提出以下兩點聲明,嚴正提醒行政、立法機關切勿陷入「違憲立法」的政治災難。
欲割裂大法官解釋
(1)下福盟目前提出「同性共同生活法」,不但違反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且超
出公投主文與理由書的範圍。行政院應盡快提出合乎《憲法》之提案。
下福盟宣稱釋字第748號主文中,大法官允許在法律上創設婚姻制度以外的法定結合關係
。然而,我們長期學習、研究和教授《憲法》及相關科目,認為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從憲法解釋最基本的文義解釋來看,「婚姻自由」中的「婚姻」二字並非單純「共同生活
結合關係」而已,還包括「婚姻」關係的許多法律面向。「共同生活結合關係」在法律上
並無特定意涵,欲以此混淆「婚姻」定義,恐怕連最基本的文義解釋都無法滿足。
此外,下福盟主張大法官第748號解釋中區隔「婚姻」和「共同生活結合關係」,前者適
用《民法》,後者是用特別法律,更是惡意曲解。事實上,大法官在考量到立法怠惰的時
候,已經在解釋理由書中諭明:「逾期未完成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
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規定,持二人
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並於登記二人間發生法律上配偶關係之
效力,行使配偶之權利及負擔配偶之義務。」
請問,這不是婚姻,什麼才是婚姻?
下福盟不該再繼續割裂大法官解釋,散布錯誤的法律知識。無論是依用《民法》或另立專
法,同性婚姻就必須是婚姻,不可能是「同性生活」或「同性伴侶」。
(2)行政與立法機關均有遵守大法官所為憲法解釋的憲政忠誠義務。選舉輸贏是民主社
會的常態,此一時,彼一時,棄守憲政制度,民主也將失去意義。
公投不能牴觸憲法
誠如司法院在選後發布的聲明指出:此次公投係法律位階的公投,不能牴觸《憲法》層次
的司法解釋。反同公投的結果最多只是將「立法形式範圍」更為具體化,無法推翻釋字第
748號解釋給予同性性傾向者「婚姻自由的平等保護」。否則,當初中選會就不必要求下
福盟修改公投主文。既然公投主文必須合憲,公投結果的解釋更需合憲。
即便政府選擇另立特別法,也必須保障同性性傾向者的婚姻自由。基於平等保障,特別法
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皆應與《民法》所規定者一樣,不得創設婚姻以外的制度,給予差別對
待,形成《憲法》所不容許的「次等」公民。
邱文聰、林佳和、官曉薇、孫迺翊、陳宜倩、黃丞儀、劉靜怡、蘇彥圖、蘇慧婕/依姓名
筆畫順序,作者分別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北大學法律系
副教授、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世新大學性別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
國發所教授、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台灣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