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法名稱: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政院版同婚專法曝光! 同性伴侶可結婚、繼承、繼親收養
同性婚姻爭議,歷經2017年5月24日大法官釋憲至今已近2年,行政院今(20日)晚邀民進
黨立委開會討論。本刊獨家掌握,政院版專法草案避開民間挺同、反同爭論的「同婚」、
「同性配偶」、「同性伴侶」等名詞,以專法形式、中性取名為《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
釋施行法》,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另可繼承財產並繼親收養,其
他法律有關夫妻、配偶的權利義務也可一併準用。草案預計在明天的行政院會上通過,並
送進立法院審查
台灣目前有18部以「施行法」為名的法律,最為人知便是《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
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這次行政院所提「司法院釋字第74
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是台灣首度以大法官釋憲為名的施行法,草案明定,施行日在今
年5月24日,符合大法官釋憲的最後期限。
黨政高層透露,整部法案共20餘條,文字敘述則以「同性婚姻」、「共同生活」等字眼穿
插,另也避開反同陣營擔心的稱謂問題,整部法案沒有出現「夫妻」等稱謂定義,而是改
以「雙方當事人」取代。
特別的是,尊重宗教自由,政院版草案也提出,任何人或團體都依法享有宗教自由及其他
自由權利,不會因為此法施行而受影響。
行政院所提同婚法案主要是揉合了2017年5月24日的大法官釋憲精神,以及去年九合一大
選的公投結果,並以施行法形式以專法提出。在結婚規定上,草案文字敘述與大法官釋憲
相同,明定「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
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換言之,同性伴侶可準用《民法》第4編親
屬第2章婚姻規定結婚。
結婚年齡也準用《民法》規定,同性兩人只要年滿18歲就可成立婚姻關係。財產及繼承上
,同性伴侶同樣準用《民法》第2章第4節的夫妻財產制、以及《民法》繼承編關於配偶的
規定。
至於民間爭論不休的同性伴侶收養議題,政院版草案明定,同性伴侶可以準用《民法》有
關繼親收養的規定,也就是,同性伴侶一旦結婚,其中一方可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
,至於共同收養則不允許。
至於繼親收養的程序與異性戀婚姻相同,必須由社工專業評估及法院認可,依個案判斷是
否符合子女最佳利益。 為了避免此專法挂一漏萬,政院版草案明定,民法之外的其他法
規,只要是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以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衍生的規定,同樣準用
《民法》定義的婚姻關係。
換言之,同性伴侶結婚後的權利義務一併比照異性戀婚姻的相關規定,例如《國民年金法
》的配偶連帶繳納義務、《所得稅法》的配偶合併申報、配偶免稅額、配偶扣除額及《特
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認定標準等。 其他有關婚姻的權利義務,草案則以正面表列方
式規定,包括離婚、監護權、配偶扶養義務、近親不能結婚、監護人與被監護人不能結婚
、重婚罪、婚姻無效的條件(如重婚、近親、詐欺或脅迫等)、生活日常(有同居義務、
家務分擔、生活費等)、相互繼承關係等可全部準用《民法》,但此專法未提及的權利義
務,則未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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