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
請朝野黨團退回反同草案,拒絕讓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http://bit.ly/2HrRRBU
針對反同組織「下一代幸福聯盟」交由國民黨賴士葆立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
」(下稱:反同草案),我們懇請朝野黨團及立委退回該草案,並於週五(3/15)立法院院會
反對該反同草案「逕付二讀」,該草案明顯違憲,已徹底逸脫釋字748意旨,欠缺與行政
院版草案併案協商之基礎,我們懇切呼籲朝野黨團不應允許其逕付二讀與行政院版「司法
院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併案協商。
若反同法案週五成功逕付二讀,將與行政院版一起協商,很可能會使行政院版這個已經退
無可退的版本向下削減為明顯違憲、侵害同志權益的版本!所以我們請所有支持平權的朋
友今日就用行動(打電話、臉書留言...)向各朝野黨團及立委表達:「本週五(3/15)立
法院院會,請退回國民黨賴士葆立委代反同組織提出的公投第12案施行法草案,並堅定拒
絕讓該違憲法案「逕付二讀」。
理由如下:
ㄧ、依照法位階理論,法律案的公投結果不能凌駕憲法,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已改變婚
姻定義(即婚姻應不限一男一女),要求應立法「平等」保護同志之「婚姻」自由,因此
任何法律均不能否定或推翻大法官釋字748之要求。反同草案稱同性二人之結合為「家屬
」,且實質內容亦顯不平等,無從達成同性別二人「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顯無法矯正
違憲缺失。
二、反同草案把依照現行法就能取得的效果,包裝為對同性伴侶的保護,這是對同志公民
的嚴重羞辱。
反同草案雖承認同性家屬有遺產繼承權,但綜觀草案其餘條文所稱之扶養義務、日常家務
與醫療事務代理、生活費用、財產、監護、扶養家屬的免稅額計算等規定,外觀上似是為
提供同性別二人保障,實則在現行法規下,當事人若特別安排即能取得相同效果,草案如
此設計,與其說是保護同志,不如說更接近於對大眾施加騙術,對同志橫加羞辱。
依照法務部105年6月29日法律字第10503510300號函:「同性伴侶雖非親屬,尚得依民法
第1123條第3項規定取得家屬之身分。又戶籍登記及戶政機關辦理之同性伴侶註記,雖與
民法家長家屬之認定未必一致,仍得作為證明方法之一種,並由權責機關依職權審酌認定
。」也就是說,只要是同居並辦理同性伴侶註記者,基本上應認符合民法第1123條家
屬身分,在扶養義務、日常家務與(若干)醫療代理、生活費用、扶養家屬免稅額計算上
,已能主張比照現行法相應之規定,根本無須依本草案規定特別登記為「同性家屬」就能
達成。
另依照民法1092條與1093條,父母本就有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的權利,也就是說
即便沒有本草案,有生養小孩的同性伴侶本就能透過委託監護與指定監護讓另一半也能共
同照顧孩子。但同志團體之所以堅持要能讓同性配偶雙方都能和孩子建立親子關係,是考
量到家庭的穩定性與兒童的最佳利益,若家庭不幸面臨同性配偶一方死亡,其遺產至少可
以順利留給子女;若雙方分手,基於雙方都對孩子相等付出,兩人可以平等協商孩子的監
護、扶養、探視事宜。
至於反同草案規定同性二人可以書面約定財產為公同共有之規定,也只是「虛晃一招」的
設計,真相是,依照現行法,任意兩人只要訂立合夥契約,也能達到財產公同共有的目的
,並在拆夥時進行財務分配,簡言之,本草案並未真正提供同性伴侶更進一步與確實的財
產制度保障,僅因不願讓同性二人的結合直接等同婚姻配偶,所以捨近求遠「設計」出這
種等於要同性二人另訂「合夥契約」的所謂「同性家屬財產制」。
三、反同草案不允許同性結婚,亦未有準用配偶身份的相關設計,對同性伴侶的權利保護
非但難稱平等,且顯然將掛一漏萬。
台灣與配偶相關之法規多如牛毛,同性家屬的身分關係依本草案並非配偶亦不能準用比照
配偶規定,在此情形,掛一漏萬是已知且必然的結果,顯無可能符合釋字748號所稱「平
等」保障!
延伸閱讀:伴侶盟3/10公開聲明稿 https://reurl.cc/K4ML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