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權] 748施行法跟民法的差異

作者: kevinet7410 (自由王)   2019-03-15 20:50:51
在某事務所看到的
覺得還蠻有用的 跟大家分享
https://reurl.cc/qVDaR
今天最重大的新聞就是賴士葆委員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了,要
與之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併案審理。
因為第12案施行法還沒上傳到立法院網站,我們就先回顧一下行政院版的748施行法的內
容,以及和民法婚姻的異同吧!
1.當事人年齡限制(女同志18歲才能結婚)
 
748施行法第3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也就是說在同性關係中,女同志伴侶必須得在18歲才能締結婚姻唷,異性配偶的女性則是
16歲就可以結婚!
2.禁婚親限制的放寬(同性配偶4親等以外就可以結婚)
 
748施行法第5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院版的草案放寬了親等的限制,從六親等放鬆為四親等,立法理由說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
有「優生學」的考量,不會有生育問題。
3.「不能人道」非撤銷婚姻的事由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
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甚麼叫做【不能人道】呢?意思就是指【不能為性行為】,但在748施行法裡面並沒有準用
民法本條規定,似乎也是考慮到同性婚姻無法自然生育的特殊性。
4.僅能收養對方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按照748施行法條文解釋,同性配偶似乎只能收養他方【親生】之子女,而無法和異性配
偶一樣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5.沒有準用姻親的規定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而在施行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準用姻親的規定,這將會產生很大的漏洞,譬如說公法上的
利益迴避(假如被告的話,法官是原告同性配偶的父親,可以不用迴避)、保險法的保險利
益(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能無法填對方父母),以及民法上關於配偶父母的扶養
規定等,都是遺漏的。
6.同性婚姻未合法國家無法締結跨國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748施行法也完全沒有提到跨國婚姻,也就是說依照涉外民事法,假如跨國婚姻中的一方
所屬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那麼台灣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就無法締結婚姻,目前
全球只有26個國家的人可以和台灣人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
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部條文可以發現,其實裡面大量準用了民法異
性配偶的條文,但還是有些許的不同,只能期待未來政府能夠更加完善這些規定!
 
#同婚專法你不可不知的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好饒舌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29:00
早就說施行法是縮減權益的歧視,還一堆人支持,無言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34:00
第一點根本就是過時的,男女本就不應有別,都改成十八歲剛好而已,這算什麼權利毀損,難道女同志十六歲結婚算合理嗎?第二點根本是同婚這邊得利第三點也是理所當然,同婚在這點不比照異性婚才是正確,說到底也是得利第四點的確是權利缺陷,但這也不是民法婚姻章規定的,是以後還可以努力的點第五點是得利與缺陷各半,這算是個漏洞,我覺得在二讀會時,應該會被補正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44:00
那一樓去修民法啊,你修得到結婚經費我全部幫你出好不好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44:00
第六點是涉外法規定,也不是民法的規定,即使你直接用民法,這條還是這樣。這條限制本來就是立給異性戀用的,你要異性戀繼續用這條,但同性戀要修掉這條,大家可以討論跟努力往這方向走,但這絕不能被視為低於民法的權利缺陷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45:00
對手都在提無視釋憲結果的反同法了,還在那邊748法就是歧視是有沒有搞清楚狀況啊?活在平行世界?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45:00
所以1樓所謂的歧視是在哪裡?難道我可以說第2、3、5點是對異性婚姻的歧視跟迫害嗎?話是這樣說的嗎?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47:00
第六點就算你修民法,國際婚姻只要對方國家不承認同婚就不被認同好嗎?跟施行法有什麼關係?台灣是第27個可以同婚的國家,然後你要台灣法律去叫其他150多個國家承認同婚才不叫歧視膩?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0:00
說過很多次了,不用修,拖下去524之後直接用民法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0:00
聲明我對原po提供的資訊沒有任何批評,因為這些是事實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1:00
好啊,不要修,那就一樣維持不能人道這點。同時,涉外法這條也不用修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2:00
維持啊,老公不給幹不用離婚?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53:00
現在民法都還沒修對方已經提出反同專法了你還以為524以後真的可以全部比照民法啊XDDDDD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3:00
不用修,你賺了兩點虧了三點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3:00
異性戀有性義務我們同性戀不用?兩邊堅持己見修法就是沒下文啊修法能解決就不會拖到大法官那邊了啦還看不清喔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54:00
釋憲結果和公投結果的矛盾只有748可以解決,你以為524以後真的可以全部用民法是沒看釋憲全文是不是XD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1:56:00
公投效力是有大於憲法(大法官)喔,還矛盾咧蔡政府在核能問題都可以不鳥公投了,同婚議題就一定要鳥?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1:58:00
還有,修民法等於無視公投結果,你以後假如是挺同方公投過了結果政府無視公投挺同公投致意照反同方的意見,你就嗎理由反駁了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1:58:00
大法官釋憲文你要不要去看清楚,立專法還是修民法,釋憲根本沒有規定,因此,公投絕對可以決定法律層級的立專法還是修民法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0:00
公投本來就是笑話,照釋字就好了啊,釋字對我們有利幹嘛要去用公投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00:00
至於你要說專法違憲,請等專法出來再去告到憲法法庭,程序上就是這樣,違不違憲不是你我說的算,是大法官說的算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1:00
到底有沒有看釋憲結果: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1:00
專法又變不違憲了喔,那你們擋恐同的專法幹嘛748施行法的權利跟恐同專法的權利都跟民法不完全一樣,一個違憲一個不違憲?還是兩個違憲或兩個都不違憲?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3:00
然後公投結果要求要立專法,那請問除了立專法還有哪條路可以走你講講看?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3:00
拖,立不出來,然後直接因為釋字適用民法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4:00
釋憲結果本來就有包含立專法在裡面是看不懂喔......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04:00
我想你對釋憲文的意思有所誤解,政府依照公投結果立專法絕對有理有據,當然要弄到524直接適用民法自也是可以的,但這沒排除日後再立專法的可能,以為524用民法就萬事暢通真是太可愛了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4:00
好啦好啦,所以你也支持恐同的專法對吧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5:00
因為釋字同意可以立專法,都不管釋字說要實質平等喔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5:00
我支持748法!不支持12號法!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8:00
跟沒有邏輯的人溝通真困難,到現在還以為524以後真的會給妳全部適用民法,這麼簡單的話現在在忙什麼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8:00
現在綠甲在忙著抬轎幫民進黨做政績啊,看不透喔
作者: kentiphor (住在頂溪愛吃燒餅)   2019-03-15 22:09:00
民主是需要妥協,至少行政院版本非常符合我們的需求只是要在一些條款做一些修改跟異動,這也是未來要去爭取的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09:00
要拖過524直接用民法婚姻這派的要說服人,應該告訴大家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09:00
你就算524以後直接用民法只有婚姻章好嗎,只有婚.姻.章,好嗎?扶養跟國際婚姻根本不在釋憲結果裡面好不好
作者: amilkamilk   2019-03-15 22:09:00
符合個屁,我就覺得我將來跟男朋友只能締結第二條關係根本就是歧視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5 22:11:00
就算直接用民法,國際婚姻只要別的國家不承認本來就沒辦法好嗎?這種也可以扯歧視......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11:00
核能這題就請你自己去看當時的公投主文了,是廢除電業法95-1,政府也回應了要廢除95-1了。這跟同婚這案沒關係,就不多述了
作者: kentiphor (住在頂溪愛吃燒餅)   2019-03-15 22:12:00
第二條關係就是同性婚姻啊?有看條文?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5 22:14:00
我一點一點的得失都分析給你看了,評論事情與處理事情不是應該如此嗎?口喊歧視誰不會有沒有實質平等不是你決定的,到最後也是要告到憲法法庭去,不要代大法官自己宣告違憲步驟是這樣,專法通過實施之後若覺違反實質平等之748釋憲文意含,則再走釋憲途徑,等大法官做出違憲宣告才是真的違憲好嗎
作者: optimistic13 (十三少)   2019-03-15 22:46:00
說真的,以前看甲板都是風花雪月、花痴亂顫。現在的甲板可以看到各種智力激盪,心機算計的推演......天啊,我真是越來越愛這個板了!
作者: howard2451 (howard)   2019-03-15 23:03:00
竟然有人會認真回1樓XDD
作者: malanna (女王)   2019-03-15 23:04:00
其實也就那幾個在高潮,我都當四格漫畫在看
作者: shiz (Better Together)   2019-03-15 23:21:00
真的是智力測驗......好多理盲濫情的人
作者: BlackParade (BlackParade)   2019-03-16 00:00:00
「你願意當我的第二條嗎」「向大家介紹,這是我的第二條」
作者: vuvuvuyu (翔)   2019-03-16 02:26:00
連公投結果都錯誤解讀有什麼好講的,蔡政府哪裡沒鳥核能公投要刪電業法95-1馬上就刪掉了啊,完全符合公投意旨第二條關係就是指同性婚姻這沒什麼好講的,異性戀婚姻中稱呼的老公老婆也根本不是法律上的名詞,我相信沒幾個人會跟別人介紹「這是我的配偶」
作者: lunarblue ( )   2019-03-16 03:04:00
這不就是如同之前萌萌講的雙親一、雙親二的翻版也是考妣、考考的翻版,真是活久見
作者: Krisjenner   2019-03-16 07:48:00
Opt大 XDDDD
作者: suikokuo (史爾緹夫)   2019-03-16 09:37:00
別理某人
作者: white9cat (九命)   2019-03-16 09:37:00
這些不是施行法草案出來當天就貼了嗎?
作者: BroSin (Sin)   2019-03-16 10:07:00
一樓在八卦的言論令人不敢恭維 沒想到有人回他
作者: vancepeng (urmomisbetter)   2019-03-16 12:28:00
這板有進步喔
作者: Sayd20   2019-03-16 14:03:00
怎麼還有人不記得一樓帳號啊 居然還認真回覆 傻眼
作者: NaoSensei (ナオ先生)   2019-03-16 14:21:00
樓上,我真傻
作者: umano (ぎゃああああああああ)   2019-03-16 15:18:00
一樓帳號
作者: jmt1259 (船槳)   2019-03-17 23:58:00
怎麼看都是沒有姻親關係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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