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事務所看到的
覺得還蠻有用的 跟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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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重大的新聞就是賴士葆委員提出《公投第12案施行法》,在立法院逕付二讀了,要
與之前行政院提出的《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併案審理。
因為第12案施行法還沒上傳到立法院網站,我們就先回顧一下行政院版的748施行法的內
容,以及和民法婚姻的異同吧!
1.當事人年齡限制(女同志18歲才能結婚)
748施行法第3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民法第 980 條
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結婚。
也就是說在同性關係中,女同志伴侶必須得在18歲才能締結婚姻唷,異性配偶的女性則是
16歲就可以結婚!
2.禁婚親限制的放寬(同性配偶4親等以外就可以結婚)
748施行法第5條
與下列相同性別之親屬,不得成立第二條關係︰
二、 旁系血親在四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
此限。
民法第 983 條
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
,不在此限。
院版的草案放寬了親等的限制,從六親等放鬆為四親等,立法理由說是因為同性伴侶不會
有「優生學」的考量,不會有生育問題。
3.「不能人道」非撤銷婚姻的事由
民法第 995 條
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之。但自知悉其不
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撤銷。
甚麼叫做【不能人道】呢?意思就是指【不能為性行為】,但在748施行法裡面並沒有準用
民法本條規定,似乎也是考慮到同性婚姻無法自然生育的特殊性。
4.僅能收養對方具有血緣關係的子女?
748施行法第20條
第二條關係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民法第 1074 條
夫妻收養子女時,應共同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單獨收養:
一、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
二、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按照748施行法條文解釋,同性配偶似乎只能收養他方【親生】之子女,而無法和異性配
偶一樣可以收養【無血緣關係】的子女。
5.沒有準用姻親的規定
民法第 969 條
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配偶。
而在施行法裡面完全沒有提到準用姻親的規定,這將會產生很大的漏洞,譬如說公法上的
利益迴避(假如被告的話,法官是原告同性配偶的父親,可以不用迴避)、保險法的保險利
益(保險單上的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可能無法填對方父母),以及民法上關於配偶父母的扶養
規定等,都是遺漏的。
6.同性婚姻未合法國家無法締結跨國婚姻?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46條
婚姻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
748施行法也完全沒有提到跨國婚姻,也就是說依照涉外民事法,假如跨國婚姻中的一方
所屬國家不承認同性婚姻,那麼台灣人與不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就無法締結婚姻,目前
全球只有26個國家的人可以和台灣人在台灣成立同性婚姻!
觀察《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全部條文可以發現,其實裡面大量準用了民法異
性配偶的條文,但還是有些許的不同,只能期待未來政府能夠更加完善這些規定!
#同婚專法你不可不知的事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這好饒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