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禁同志教育 教部改增「性傾向教育」等7項
2019-03-26 07:59聯合報 記者章凱閎╱即時報導
「下一代幸福聯盟」發起的公投第11案「不應對國中小學生實施同志教育」,去年底有逾
600萬人投同意票。教育部25日公布「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預告,
將現行條文中的「同志教育」修訂為「性傾向教育」等7項不同內涵的性別平等教育。
根據教育部公布的「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草案預告:
現行條文「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等課程,以提昇
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將修正為「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
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等課程,
以提升學生之性別平等意識。」
對此,教育部也提出4點說明,包括:
一、教育部引述「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第11案理由書」,表示「廢止國民中小學之同志教育
,並不妨礙該階段之性平教育得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等課程,以教育方式尊重性別氣質
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教育法規範目的。」
且根據性平法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
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規定,已可實現尊重不
同性傾向、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的性平法立法精神,「適齡之同志教育,並未影響同
性性傾向者之性平地位。」
因此,教育部認為,公民投票案第11案理由書肯定「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的實施,國
民中小學教育階段得藉由性教育、情感教育等課程,以教育方式尊重性別氣質差異、消除
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教育部也引述「性別平等教育法」相關規定,包括:
第2條第1款:「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
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第17條第2項:「國民中小學除應將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課程外,每學期應實施性別平等教
育相關課程或活動至少四小時。」
第2條第5款:「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第12條第1項:「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
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第14條第1項:「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
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
同或性傾向者,不在此限。」
第14條第2項:「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
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
教育部認為,依法,除了情感教育、性教育之外,性別平等教育相關課程應涵蓋認識及尊
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在內。
三、教育部指出,根據聯合國1989年「兒童權利公約」,第2條規定「兒童不應因性別之
不同而有所歧視」、第29條也明定「性別平等為兒童教育之目標」。且我國2014年公布「
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第2條規定「公約所揭示保障及促進兒童及少年權利之規定,具
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此外,一般性意見第4號及15號、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第27點,也提及應確
保兒童在性別、性取向、性別認同,以及青少年在性傾向,有不受歧視權。
四、教育部根據上述規定等,參採公投案理由書內容,並考量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
凌之防治是「性別平等教育法」的重要規定及立法目的,因此將「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
則」第13條所稱「同志教育」用語,改為「認識及尊重不同性別、性別特徵、性別特質、
性別認同、性傾向教育,及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防治教育」,以充實國民中小學性別
平等教育之課程內涵,並酌作文字修正。
https://udn.com/news/story/7266/3718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