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
經尤委員質詢內政部長後,內政部長表示:
明天同志到各戶政事務所登記,若出具的結婚證明文件是「結婚書約」(沒有同性二字)
,各戶所也可以受理。
完整內文:
尤美女立委:
昨天內政部戶政司公布「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後戶籍登記因應作為」,其
中包括「同性結婚書約」的範本格式。書約範本特別在標題寫「同性結婚書約」是否妥當
?引發許多討論。本來依政院版草案,的確是有「同性婚姻」的定義規定,但後來立法院
三讀通過、昨天總統公布的條文,整部法未有「同性婚姻」這個詞,而是僅在第四條中規
定「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剛剛我在內政委員會就此議題質詢內政部長,部長了解問題所在,也公開說明:明天同志
到各戶政事務所登記,若出具的結婚證明文件是「結婚書約」(沒有同性二字),各戶所
也可以受理。
此外,昨天內政部戶政司公布的這份因應作為中也提及,同性結婚當事人,若依施行法第
二十條收養子女,該子女身分證之父母欄將改成「父/養父」欄或「母/養母」欄。這種
差別待遇的必要性與妥適性亟待內政部好好考慮,部長今天也允諾會請戶政司再做研議。
現行國民身分證上,父母欄中所填的姓名就算是養父母,也不會在欄位上出現「養」字。
現行戶口名簿也不會標示出「養」字,只會記載養父母和養子女的姓名;只有戶籍謄本是
因為大多是提供相關機關(構)使用,必須清楚載明身分關係及法律事實,以資查核確認
,才會出現生父母或養父母的登載。
這種登載方式其實是讓同志家庭的孩子受到不必要的差別待遇。首先,這等於標示出孩子
是來自同志家庭,這會讓孩子面對太多不必要的社會壓力。內政部或許是好意,希望可以
登記清楚,但近年來霸凌事件頻傳,很多同學不見得可以完全認識或接受同志家庭的孩子
,如果因為「養」字在身分證上的呈現,而讓這些孩子要承受來自同儕或社會的壓力,這
對孩子是好的嗎?
其次,使子女因為領到身分證,就得知雙親中哪位是生、哪位是養,即使兩個家長一樣愛
孩子、一樣從小照顧孩子,也恐怕會影響未成年子女的認知及其家庭關係。最後,這種規
劃與現行繼親收養之身分登記處理有所不同,現行異性婚姻之繼親收養子女,也無法從身
分證及戶口名簿得知其與哪位家長具有血緣關係,此等差別對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似乎仍有疑慮。
明年九月晶片身分證就要上路了,未來晶片身分證的卡片外觀也不會顯示父母欄位,我肯
定內政部同仁的努力,但就此部分似乎不需要現在就倉促決定政策方向、對外發布,希望
內政部戶政司可以仔細思量這些身分登記措施對當事人造成的影響,若認為仍應有特殊格
式,也請內政部戶政司可以提出對孩子產生最小衝擊的方式,一起守護這些孩子平安長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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