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與前男朋友分開多年,感情的成份已消失迨盡,唯獨約60萬債務還是難以處理和啟齒。
當時的借款簽有「本票」及「借據」,約在5年前我有自行使用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的
方式向對方催討,對方應該有法律高人指點,以這筆債務尚有未釐清之處而拒絕,
並以相處的合照佐證。當時害怕身分曝光而龜縮起來。
看著他臉書多采多姿的生活,事業做很大並日進斗金,就愈想愈不甘心,上網查了一下
本票的效用只有三年,這筆錢是不是討不回來了?如果有機會對簿公堂,他再以曝光我
的同志身份做為威脅怎麼辦??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相似的經驗可以分享?另外,台中有同志友善的律師可以諮詢嗎?
很不甘心,又很傍徨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