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跨國同婚其實應該稱呼為跨國「在台」同婚比較切合當事人的主張
當事人的需求在於雙方無法在台灣 依照台灣的法律 締結台灣的同婚
本國籍與非國籍當事人在台灣締結同婚的效力
完全是台灣可以單獨決定的
是台灣自己制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承認同婚的效力
也是台灣自己制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不承認跨國在台同婚的效力
把「在台」同婚的效力與他國是否承認同婚綁在一起在法律上完全沒有必然性
當初爭取承認同婚時
我們有因為亞洲沒有先例就放棄嗎?
倒是萌萌常拿其他國家沒有先例來壓我們吧
要怎麼決定「台灣的法律」完全是台灣可以自主的
另外
某些反對者把重點放在婚姻解消後
跨國訴訟對本國籍當事人不利
老實說這是根本是管太多了吧
這樣的風險就算存在
也是當事人在成立婚姻關係的時候就可以預見的
如果不願意承擔
當事人大可不要去登記結婚
或是事先安排好必要的防範措施
用這種「為你好」的論調來反對
無視跨國伴侶的結婚意願
無視跨國伴侶是希望「在台灣」生活能受到台灣法律保障的需求
真的滿假仙的呢
至於主張中國人會利用跨國在台同婚入侵的那些
可以下去跟萌萌組隊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