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
1. 找民代的法諮,還有法扶申請,同步進行。
2. 要堅定地主張「認為UT上都是成年人」。
說明:
可能刑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是刑事責任,且有前科的問題,並非推文所說的僅有行政罰。
條文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2項,
說明起來很複雜,但總之是「在網路上張貼性交易訊息,原則上有罪」。
不過,有例外,而你要做的就是主張你符合這個例外。
【司法院釋字第623號】
行為人如…證明其所傳布之訊息,
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十八歲以上之人者,
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上易字第2190號】
「UT男同志北部人聊天室」網站…
確已分別採取年齡申告制、會員制之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
即便兒童可能冒充逾18歲之人進入,
此係網站經營者之防堵責任,
被告因信賴網站隔絕措施而發表成人性言論,不能因而歸責。
上開網站既已具備相當之阻隔方法,
檢察官未能舉證證明該網站之未成年防護措施,完全無法阻絕兒童進入瀏覽,
自不能為被告不利之事實認定。
從而,
被告在已具備防護方式之網站針對已滿18歲之使用者所為性交易言論,
難認有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之該當,應予無罪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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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是「就算我貼的是性交易訊息,也沒有罪」的主張,
至於你要不要承認自己的訊息是性交易訊息,這個要自己決定。
其他都不要多說,就主張「UT是成人聊天室」。
我所知的如上,其餘請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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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講古(原po可以不用看)
那個法律以前叫做《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本件的關鍵條文以前是第29條。
十幾年前男同志還沒什麼出櫃空間的時候,
警察就會用這條抓男同志—而且是純約炮的也抓,
當事人會因為怕出櫃,所以即使純約炮並不符合條文,也仍會認罪。
「援交」一詞的使用,還有警察釣魚的一些規定也跟這一條有關。
後來有許多前輩努力,再加上「網路平台的責任」的概念興起,
才漸漸比較多法官採取前述引用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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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本身現在變得很複雜,
第40條本身的構成要件,要去看第2條,
可能會誤以為只有針對兒少的性交易訊息才會有罪,
但當年司法院的解釋文就說了:
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
縱然並非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
但因其向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少年或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
致被該等訊息引誘、媒介、暗示者,
包括或可能包括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
是亦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
故不問實際上是否發生性交易行為,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
所以主張自己張貼的是「成人性交易」並不能免責,
還必須說明「這訊息只有成年人看得到」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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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聲明:以上為個人法律見解,檢察官和法官不一定會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