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法三讀修正 同婚、未同居伴侶納保護對象
(中央社記者沈佩瑤台北21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案,重點包括散
布被害人性影像納保護令、同志姻親納保護對象、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保護、增童年遭
受家暴的成年被害人保護措施等。
隨著數位科技發展,未經同意散布性私密影像所造成的數位性暴力案件層出不窮,成為新型
態暴力及犯罪模式。為有效遏止數位性暴力造成的傷害,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於11月2日初審通過行政院送請審議的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今天立法院會
完成三讀程序。
這次共計修正21條,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接受媒體聯訪表示,家庭暴力防治法自
87年施行迄今已屆滿25年,這次是第7次修法,適逢聯合國11月20日國際兒童人權日及11月2
5日國際終止婦女受暴日之際,別具意義。
修法重點包括性影像保護措施入法、同性婚姻者的親屬、強化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
護措施,優化兒虐受暴者保護措施、限制施暴者查閱戶籍,及周延保護令效力等。
在性影像入法部分,張秀鴛說,除增列防止被害人性影像遭散布的相關保護措施,為保護令
類型,並納入違反保護令罪範疇,同時增訂網際網路平台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
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知有家庭暴力被害人的性影像,應先行限制瀏覽或移除與被害
人性影像有關網頁資料,且應保留相關資料,若違反訂有罰責。
過去保護令常被詬病缺乏執行效力,張秀鴛說,這次修法也周延保護令措施及效力,增列法
院核發通常保護令,得禁止相對人的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未成年子女戶
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另通常保護令的變更或延長,於通常保護令期間屆滿至法院
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以有效維護被害人人身安全。
針對童年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被害人保護措施,張秀鴛說,這次修法限增訂被害人於未成
年遭受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或性侵害行為,得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限制戶籍查閱,且其創
傷經驗如持續影響其日常生活,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身心治療、諮商或社會與心理
評估及處置。
這次在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保護上有重大進展及改善。張秀鴛表示,過去未同居親密
關係暴力被害人,雖適用保護令,但刑事訴訟程序、預防性羈押等措施受限,修法後予以准
用,且縣市政府社工經評估,應提供被害人法律扶助、經濟補助等,這也是過去無法獲得的
資源。
為保障同性婚姻,這次修正家庭成員有關姻親的範圍,同性婚姻當事人與其配偶的4親等以
內親屬發生家庭暴力時,均受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編輯:管中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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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製表)
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311210226.aspx